一人为泄私愤,将他人轿车划伤。被人发现后,车主向他索赔1.3万元,钱赔过以后,他又觉得对方要的赔偿款过高,就向法院起诉。9月22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审理。
2007年9月24日,孟州市的张某花21万多元购买了一辆黑色轿车。可是,3个月后,张某发现自己的轿车多次被人划伤。后来,张某发现车上的伤痕竟是熟人吴某所为。当年12月15日,他让自己的爱人藏身车内。果然看到吴某拿着钉子在自己爱车的引擎盖上划了一道。
被发现后,吴某托人跟张某说和,张某提出要吴某将车买下或给1.5万元的赔偿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吴某同意赔偿1.3万元。
12月19日,吴某先付给张某1万元,并给张某出具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承诺一个月内将余款付清。事后,吴某询问多家轿车维修部后发现,张某轿车的维修费最多为1500元,他觉得张某要的赔偿费过多,对自己不公平。随后,吴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他和张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判令张某返还他8000元赔偿款及那张3000元的欠条。
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吴某无故将张某的轿车划伤,具有明显过错,理应赔偿张某。吴某与张某经说和后达成协议,自愿赔偿张某1.3万元,这之中并不存在张某恐吓、威胁的情形,吴某也经过了充分考虑后才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14日,吴某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3日上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审理,终审结果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