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焦作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马某等3人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判处主犯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案涉及金额5亿8000万元,给社会和有关单位及个人造成重大损失达。
法院审理后查明:1993年2月,河南省沁阳市中原制革厂与香港远丰海外经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在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被告人马某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06年元月至2007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无收购业务或收购业务少不符合开票对象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王某安排有关人员大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46680份,金额465315731.61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又指使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整张牛皮和鞋里皮等)为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假报关,伪造向香港的永骏实业有限公司出口牛皮革、鞋里皮等,申报货物价值约12002547.92美元;伪造向香港的进兴贸易公司出口牛皮革、鞋里皮等,申报货物价值约7215088.48美元;伪造向香港大通制革厂出口牛皮革、鞋里皮等,申报货物价值约543006.18美元。之后,再由焦作永骏皮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出口货物以牛皮块皮或羊皮块皮的名义低价报关进口,主要供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循环报关出口。同时,被告人马某指使张某等人为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大量外汇用于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结汇。虚构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持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关单、外汇结汇等手续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共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6384709.81元。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和骗取税款共计60416000.58元。在此期间除调减留抵的进项税16458885.57元外,少交增值税43957115.01元。案发后,税务机关对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库存的部分货物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经沁阳市拍卖行拍卖,有810000元追缴入库。尚有43147115.01元未追缴入库。
被告人马某于2005年10月24日以其弟马某某和王某的名义设立了郑州加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2月至2007年6月,在被告人马某的安排下郑州加盟进口贸易有限公司用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少量货物循环虚报货物出口,再以报关手续为依据让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郑州加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价税合计120013613.02元,税款20402314.37元。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取税款12033688.33元。郑州加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按马某的指使将所得的退税款退回了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尚某得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安排、指使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该公司的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报告等账务资料隐匿,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依法查处,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同时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假报关出口牛皮等货物,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又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因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同时又用虚开的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被告人马小军在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王旭光在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中是直接责任人员,又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情节严重,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尚二霞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河南远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判处罚金5000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尚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法院宣判后,王某表示上诉,其余二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