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焦作中院受理一起因为琐事打架,导致触犯刑律的案件。
经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武陟县龙泉湖商业街玩耍时,被告人李某甲和陈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吵骂,后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发生打架,被人拦开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便打电话纠集白某某等人,到现场报复滋事,后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并制止,巡逻民警离开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开始乱砸陈某甲的烧烤摊,对陈某乙、王某某、陈某甲进行殴打,造成商业街众多商户无法正常营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将王某某和陈某甲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构不上轻微伤。陈某甲(另案处理)持刀将李某乙砍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在主犯中作用较轻。被告人李某乙取得陈某甲、王某某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宣判后,李某乙服判,李某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