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致人坠楼死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远松有期徒刑十年;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强有期徒刑七年。至此,这起传销组织因非法拘禁致他人死亡的恶性案件的涉案6人均已获刑,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7年5月21日,传销组织人员曾纤(已判刑)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将住在湖北省荆州市人的被害人陈军位骗至山西大同的传销窝点,陈军位拒绝加入该传销组织。为让被害人陈军位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将陈军位手机扣留,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为防止陈军位逃跑,该传销组织领导被告人刘远松安排陈军位住在王建强的寝室,王建强安排刘安盟、钱大亮(二人已判刑)等人负责看管陈军位,包括吃饭、睡觉、上厕所等所有活动,都对陈军位进行贴身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其逃跑。
2017年5月30日,在刘远松的组织下该传销组织租车将陈军位从山西大同转移到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棉麻公司家属院11号楼2单元6楼东户,由杨刚(已判刑)等人将门反锁并对陈军位进行看管,防止其外逃;5月31日7时多,陈军住趁监管松懈,从窗户逃走,结果被传销组织人员发现。由于紧张害怕,陈某失足坠楼身亡。经鉴定,被害人陈军位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7年12月19日,解放区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安盟、钱大亮、曾纤、杨刚有期徒刑12年9个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2年。
2018年3月8日、4月24日,被告人王建强、刘远松分别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8年7月20,解放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远松、王建强发展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远松、王建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远松、王建强的亲属均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刘远松、王建强均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二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