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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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腊香诈骗案

  发布时间:2009-09-25 15:38:25


【要点提示】

近年来,诈骗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如何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防止被骗,显得越来越迫切。

【案件索引】

一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2008年11月12日)

二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刑一终字第7号(2009年1月8日)

【案情】

2006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田腊香到焦作市万方桥田源菜市场袁祖路的面条店内,以找人为借口和袁祖路夫妇搭话,接着田腊香称自己在工地打工时挖出来一些好东西。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真银元和一张“遗书”让袁祖路夫妇看。袁祖路将该银元拿到市场让收古币的看后得知该银元是真的。当天中午,田腊香又带一个中年男子到袁祖路的面条店内,田腊香称该男子就是在工地挖出东西的人。然后,田腊香伙同中年男子将袁祖路夫妇领到丰收路焦南监狱南边工地附近的一棵树下,中年男子从树下刨出40多个金元宝、五六个金佛像、215个银元,并称这些东西是在工地干活时挖出然后藏这的。田腊香提出将这些东西以38000元价格卖给袁祖路夫妇。但袁祖路夫妇只筹到27000元钱。当天下午6点左右,在丰收路焦南监狱南边工地附近,田腊香和中年男子将假的金元宝、金佛像、银元等东西给了袁祖路夫妇,骗走袁祖路夫妇27000元钱。袁祖路夫妇发现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7月4日下午2点多,被告人田腊香到咸阳市秦都区虹桥市场内袁祖路的岳父吴章元所开的面条店内,再次以其在工地挖到好东西为由欲对吴章元行骗。吴章元发现其行骗方式与其女婿袁祖路被骗的方式相似,将该情况告诉袁祖路,袁祖路发现田腊香即是在焦作对其实施诈骗的人,遂在该市场西门东300米处将田腊香抓获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审判】

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腊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宣判后,被告人田腊香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田腊香上诉称:自己从未到过焦作市,没有诈骗被害人,请求二审判其无罪。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上诉人田腊香上诉称“没有到过焦作”、“没有诈骗被害人”的上诉理由,经查,田腊香到焦作实施诈骗行为,已经被害人袁祖路、吴万群辨认,田腊香被抓获时曾试图与被害人私了,其还向咸阳市公安干警承认只骗了被害人27000元,要求在咸阳处理不要被带回焦作,且从其身上查获了其作案用的银圆、铜钱、遗嘱,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诉人田腊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田腊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骗子的伎俩也不高明,但是为什么骗子屡屡得逞而受骗者又反复轻易上当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诈骗者紧紧抓住被骗者的心理需求,那就是很多被骗者抱有想发财的心态,甚至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奇迹,这才使骗子轻而易举地屡屡得手。

如何才能防止更多的群众被骗呢?首先,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防骗意识。要采取电视报道、案例报道、派员讲法制课、制作发放宣传单、张贴横幅,以及向社会滚动播放、公布涉案电话、涉案账号等措施,集中介绍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各类手法,揭露犯罪伎俩,宣传防骗知识,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次,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凡遇到此类事情不要抱有贪小便宜的心态轻易相信对方,应该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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