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香烟,仍跟着一块儿去卖并将赃款挥霍。4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 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毋某明知是张某盗窃所得的香烟,仍伙同张某、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将其中的精装红旗渠香烟和帝豪共4条、玉溪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1条和利群香烟1条卖给焦作市一香烟回收店的店主吴某(另案处理),得赃款1510元,后毋某伙同张某等人将赃款挥霍。经鉴定,所销售的香烟价值共计1054元。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毋某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毋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毋某系初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