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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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法院建议建立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5 15:39:01


    孟州市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大部分难以实现,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一些被告人由于家庭生活困难,造成难以履行赔偿义务。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一些被告人家庭或个人经济能力较差,而判决赔偿数额又较高,使被告人根本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

    二是一些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一些被告人基于“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考虑,如果处罚较轻,还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一旦被法院判处较重的刑罚,就不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三是一些被告人肆意报复社会,在主观上根本没有赔偿的打算。一些对社会不满的犯罪分子,为发泄内心不满情绪,故意制造事端报复社会,被害人一旦遭此毒手,根本就没有获得赔偿的希望。

    为此,孟州市法院建议应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那些因侵犯国家管理秩序,而造成公民人身和财产损失并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国家救助,以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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