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是破产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人选任工作是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为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破产审判工作有序推进,近日,焦作中院出台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由破产审判部门、司法技术部门、监察部门分工负责。破产审判部门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情况,确定案件类型及决定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负责组织评审等工作。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公告、摇号、接受报名、审查报名资格等事务性工作。执行部门、监察部门参与管理人的评审,监察部门对指定管理人过程进行监督,对结果予以确认。
对于小额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一般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及司法技术部门、执行部门、监察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中,评审委员会采取查阅申请材料、管理人现场展示及答疑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管理人的机构规模、核心团队构成、专业水准、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初步报价等因素,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打分,总分数最高的管理人择优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