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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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基本情况调查

  发布时间:2009-04-21 11:05:33


    为了加强我市人民法庭的规模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人民法庭的执法能力,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的最终目标。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省高院的指导下,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到2001年7月,全市法院顺利完成法庭撤并工作。为了弄清人民法庭撤并后的情况,近期,我们对全市撤并后的人民法庭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

法庭基本建设状况

    一、优化法庭设置,建设标准法庭

    我市原来有45个人民法庭,撤并后,现有19个中心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中心法庭),撤并率达到57.7%。武陟、孟州、温县、修武、博爱5个基层法院分别有3个中心法庭,沁阳法院下设4个中心法庭。每个中心法庭管辖2至5个乡镇,人口在4.5万至24.1万。

    1、合理调配人员,充实审判力量

    撤并前,我市的人民法庭设置基本上是“一乡一庭”的格局,全市45个法庭,审判人员(包括助审员)不足50名,且90%以上的法庭只有一名法庭庭长,没有其它审判人员,有些法庭甚至连法庭庭长都没有审判职称。法庭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一些临时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撤并后,各基层法院首先对中心法庭的审判人员进行优化调整,不断充实法庭审判力量。一是从本院庭室选拔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审判人员到各中心法庭担任正、副庭长,充实领导力量。二是把一批优秀的业务骨干选派到人民法庭从事法庭审判工作,充实审判力量。现在全市19个中心法庭共有审判人员52人,文化程度均在法律大专以上,其中法律本科46人。另外还抽调了一些素质较高的书记员、法警到法庭工作,壮大了法庭队伍。

    2、加强物质装备,改善工作环境

    为促进法庭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给审判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少法庭都加强了硬件建设。武陟的沁南中心法庭、山阳中心法庭,温县北冷中心法庭、赵堡中心法庭均已达到标准化法庭的要求。以上法庭均为独院二层以上楼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850平方米之间,特别是武陟县法院建成的沁南中心法庭,占地2300平方米,建筑面积850平方米,绿化面积600平方米,主楼5层,内设审判庭3个,办公室12间,会议室1个,并配备警车一部,电脑、打印机各一台,新购置了办公桌椅、沙发、书柜等,成为法庭规模化、规范化建设的一个新亮点。武陟县法院还为3个中心法庭各配备了一套燃气灶和生活用品,为每位中心法庭庭长配备了移动电话,每月为每位干警补助生活费40元,电话费20元。武陟法院、沁阳法院、温县法院为其下辖的中心法庭配备了电脑和打印机,孟州法院还为其辖区的3个中心法庭安装了空调,使中心法庭的工作、生活条件得以改善。同时,我市的19个中心法庭都配备了警车和程控电话,为中心法庭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地物质保障。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施规范管理。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基层法院根据人民法庭工作的实际要求,健全和完善了政治业务学习、审判工作、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等各项管理制度。普遍推行了审务公开、制度上墙及法庭庭长“一岗双责”制度,使管人管案相结合,把审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融为一体,使人民法庭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以制度管理事,以制度约束人的机制初步形成。如温县法院3个中心法庭制定了《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法庭案卷移交、归档管理办法》以及《民事审判人员量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武陟法院实行党组成员包法庭制度,规定一把手每月至少到中心法庭检查一次工作,主管副院长每周下一次中心法庭。通过领导定期到中心法庭办公,征求地方党委、人大及群众的意见,掌握中心法庭队伍现状,了解中心法庭存在的问题,解决中心法庭存在的困难,为人民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实行规范化管理模式,提高审判效率。撤并前,各人民法庭审判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审判员自审自记,书记员越权办案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审判效率低下、案件质量不高。实行法庭合并后,对中心法庭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取消了书记员的办案任务,书记员只负责案件记录、文书校对、卷宗装订、归档工作;有陪审员的中心法庭由陪审员负责送达、收集证据、庭前调查、勘验等庭前准备工作;审判员专司主持庭审和裁判工作。有法警的中心法庭法警负责值庭、安全保卫、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等工作。通过明确的分工,审判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有利于集中精力钻研业务,使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3、加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撤并后,各法院采用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武陟法院通过开办法律夜校、举办经验交流会、印发有关学习资料等形式,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孟州市法院开办了法官论坛,让中心法庭的法官就办案中遇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辩论和探讨,提高人民法庭法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庭竞赛活动,极大地推动了人民法庭工作顺利开展。中心法庭位居基层,面向农村,搞好法庭工作,对于促农村一方繁荣,保农村一方稳定意义重大。为此我市从九三年就开展了法庭竞赛活动,特别是中心法庭建立后,市中院又重新制定了新的法庭竞赛标准,对人民法庭的上诉率、发还改判率、调解率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平时加强考核,年终组织检查评比,对评选出的“人民最满意的法庭”(原“四最”法庭)进行表彰,极大地调动了人民法庭的工作积极性。目前中心法庭之间、中心法庭与民庭之间的比学赶帮局面正在形成。

    三、发挥窗口作用,服务农村经济。

    1、审判质量与效率得到了提高。人民法庭撤并之前,案件审结数量少,质量不高,发还改判率居高不下。如我市有一个法院6个法庭,1999年至2000年审结案件2000余件,上诉案件近300件,占结案数的15%,发还、改判180余件,占结案总数的8%,案件评查屡屡出现二类卷宗,个别的还有三类卷宗。中心法庭设置后,由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了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凝聚力,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2003年,19个中心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646件,审结案件3356件,结案率为 92% ,其中判决案件1496件,调解、撤诉案件1860件,调撤率为55%。特别是武陟县法院3个中心法庭,在2001年至2003年,审结案件836件,上诉62件,仅占结案总数的7.4%,发还改判5件,占结案总数的0.6%,占上诉案件的8%,而且案件评查均为一类卷。在审判质量提高的同时,审判效率也有了极大提高。撤并后,中心法庭采取简便的方式,适用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缩短办案周期,结案周期从法庭撤并前案均3个月降至1个月,深受群众欢迎。

    2、积极抓好“三农”案件审理工作。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各人民法庭认真妥善处理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2001年-2003年度,全市19个中心法庭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329件,依法纠正各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证了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和长期稳定。各人民法庭还突出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为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强化诉讼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1、指导基层民调工作。我国的基层民调组织,具有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等突出优势,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基层民调组织缺乏管理,长期处于涣散状态,民调人员 工作积极性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难以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加强了对基层民调的指导工作。(1)制定措施,整顿农村民调组织 。如沁阳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各村民调工作的意见》,将指导民调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和责任,完善了民调的工作制度。武陟县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健全、调整农村民调组织工作的意见》,将整顿民调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法庭每周抽出人员深入辖区各乡镇了解民调组织的人员组成、办公条件及工作情况,对软弱涣散的民调组织,及时建议村支部、村委充实人员,予以调整。同时建议并协助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制定民调组织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规范民调人员的行为,并督促村委会落实民调人员的经济待遇,提高民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对民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了提高民调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各人民法庭除采用授课方式,定期不定期地为人民调解员讲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外,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民调人员的业务水平。如武陟县法院各中心法庭定期为民调干部进行专题讲座,其中沁南中心法庭还建立了民调主任定期联络制度,每周一下午集中各村民调主任召开联席会议,交流调解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民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对提高民调组织的业务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沁阳法院的中心法庭在开庭审理时,邀请民调干部参加旁听,参与案件调解。对经民调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依法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并及时给民调干部指出来,讲清楚,以引起重视,及时改正。经过整顿和指导,民调组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数量不断提高,不仅及时有效的化解了村民之间的纠纷,也是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大减少。2003年全市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20%,且未出现一起矛盾激化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强化诉讼调解。(1)实施“庭前调解”制度,把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2)坚持调解贯穿整个审理过程的原则,在开庭审理的每个阶段,都不适时机的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3)注重研究调解方法,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提高调解技能。(4)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

    由于各人民法庭注重诉讼调解,加强对基层民调工作的指导,使案件调撤率稳步上升。2003年全市人民法庭共审理案件 3356件 ,其中调解撤诉案为1860件,调撤率为55% 。特别是武陟沁南中心法庭调解撤诉率达到了92%。由于成绩突出,2003年武陟沁南中心法庭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调解结案率明显提高,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不仅节约了诉讼资源,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撤并后的人民法庭基本实现了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规模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数量都有明显提高。树立了人民法院的“窗口”形象,充分发挥了人民法庭促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的 “前沿阵地”作用,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人民法庭的规模化还未达到应有要求 。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原来的“一乡(镇)一庭”进行撤并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要在“两便原则”的基础上,适度发展规模化大法庭,使人民法庭的人、财、物配置更合理。但部分法院对法庭撤并工作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只“撤”不“并”,或者只是形式上的“并”的现象依然存在。从而造成新组建的中心法庭“先天不足”。一是中心法庭布局不够合理,造成审判资源浪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庭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即根据辖区面积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统筹考虑人民法庭的设置。可是,我市部分法院在设置中心法庭上,并未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如武陟县法院辖区面积86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57.9万,设置了三个中心法庭。2003年武陟县三个中心法庭受理案件数是903件,平均每个法庭受理案件301件。而修武法院辖区面积只有238.26平方公里,人口22.18万,也设置了三个中心法庭,其中周庄法庭在2003年受理案件只有86件。沁阳法院辖区面积472.4平方公里,人口31.9万,却设置了四个中心法庭,2003年,沁阳法院四个中心法庭共审理案件544件,平均每个法庭受理案件136件。中心法庭的设置不合理不仅造成审判资源浪费,也不利于法庭规范化管理,同时由于受案数量的差异,工作量忙闲不均,也会影响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物质上缺乏投入,硬件设施差。比如博爱法院的三个中心法庭均是91年、92年修建的,至今没有修缮,房顶漏水、墙皮脱落现象严重,而且没有起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建筑面积、硬件设施远达不到要求。孟州市法院的三个中心法庭,是90年、91年修建的,至今也没有修缮,建筑面积小、硬件设施差。现在博爱法院与孟州市法院设置的中心法庭已经关门,法庭人员全部到法院机关上班,中心法庭形同虚设,等于全部撤掉了人民法庭。三是审判人员还没有达到加强。有些法院将法庭撤销后,并没有对中心法庭的审判力量进行充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设立的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三名以上法官。至今,有些基层法院撤并后的中心法庭仍然达不到这个要求,如沁阳市法院的四个中心法庭,每个中心法庭只配备有2名审判人员,而修武县法院的郇封中心法庭只有1名审判人员。由于人民法庭人员少,很多制度自然形同虚设,规范化管理难以实现。而且审判人员疲于办案,无法抽调人员进行政治业务轮训,队伍素质也难有大的提高,最终会影响人民法庭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立案到法院,开庭到法庭,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后,立案统一到院立案庭立案,这样当事人先到法院立上案,然后到中心法庭开庭参加诉讼,出现当事人两头跑的情况,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三、法庭审理与执行的矛盾仍然存在。 中心法庭除了审理案件外,还要执行本庭所审结的大部分案件。人民法庭既审又执,确实提高了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率,也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威信。但由于案多人少,难免因此 影响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有些中心法庭的审判人员,年龄偏大,在法庭工作时间过长,身体状况较差,思想上也不稳定,适应不了人民法庭繁重的工作需要。

    对人民法庭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目前,虽然我市的人民法庭数量已由原来的45个撤并为19个,但人民法庭的设置还不够合理。根据我市的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及案件发生情况,课题组认为,我市人民法庭的数量应在12个左右,每个人民法庭配备审判人员5-7人 较为合理。如沁阳市法院根据其辖区面积、人口及案件数量,在本辖区内设置四个中心法庭有点过多,可以考虑撤掉两个中心法庭,建设两个高质量的标准化中心法庭。修武县法院现有三个中心法庭,如果撤掉一个或者两个中心法庭,布局可能会更合理。其他法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法庭数量,科学配置法庭人员,努力实现法庭建设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着力打造精品人民法庭。

    二、加大资金投入。由于资金紧张的原因,除了武陟县 、温县 等少数几个法院的法庭 外,多数法院对法庭的物质装备投入还远未达 到标准化法庭的要求。应当加大对人民法庭的资金投入力度,对中心法庭的房屋进行维修或改建,改善中心法庭的办公环境,并使中心法庭办公必备的电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基本办公用具得到合理配置。如果法院自己的力量不足,应和当地政府、人大进行沟通,争取由财政定期专向给人民法庭 拨付经费,或由上级法院向人民法庭拨款。

    三、改革立案机制,实行多轨立案。1、立案庭应定期到法庭巡回立案。针对部分弱势群体或其他紧急情况,还应该上门立案。2、加强法庭与立案庭之间的沟通,授予法庭一定的立案权。有电脑的法庭可以采用电脑联网的方式,直接在网上立案。没有电脑的法庭,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如通过电话与立案庭联系,立案庭进行登记,确定案号,完成立案。3、立案庭可派专人到法庭上班负责审查立案,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法律文书,排期确定开庭日期,主持交换证据,进行必要的勘验、调查,审查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等。

    四、合理调配执行案件。受执法环境和警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人民法庭在执行案件中,遇到群体性抗法事件,常常难以应付,影响案件的顺利执行。 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庭执行本庭审结的案件,应仅限于调解案件和一些简单案件,对于那些执行阻力大,需大量动用警力的案件,应调到执行局,或者要求执行局、法警队配合执行。这样才能提高人民法庭严肃执法的威信。

    五、实行人民法庭定期轮岗制度。1、人民法庭相对与法院机关来说,交通通讯工具落后,加之人民法庭地处乡村,给法官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果“进城”工作遥遥无期,就可能影响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人民法庭定期轮岗,就能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一定程度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坚守人民法庭岗位时无怨无悔、任劳任怨。2、人民法庭在工作中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依靠基层组织,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审理案件时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扰。人民法庭的法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因为人熟地熟,在审理案件时碍于情面,对公正司法有一定影响。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法官定期在不同岗位轮换,就会自觉排除影响和干扰,从而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3、人民法庭一般情况下编制四人,除庭长外,其余法官三人,法官轮岗以二年时间为宜,每次轮岗一人,虽然人民法庭法官有轮岗的机会,但也要稳定人民法庭的骨干力量,对自愿扎根基层的法官予以鼓励,对长期扎根基层的法官予以奖励。

    五、提高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待遇。长期以来,由于对法庭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不管在生活上还是在政治上,法庭工作人员的待遇并不高,从而形成了人们不愿意去法庭工作,工作的同志想离开法庭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在待遇上予以倾斜。首先,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判职务任命、法官等级晋升、法官业绩考核以及优秀等次评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其次,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判津贴、本案补贴以及业务经费等方面,在政策范围内,应当优先解决;再次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疗养安排、职务保险等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优先照顾。 最近江苏省委决定,将法庭的庭长定为正科级,就是政治上提高待遇的最好榜样,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待遇,以提高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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