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委深入抓好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要求,市中院针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梳理了2个典型案例,现进行通报曝光,旨在通过案例明法纪、发挥警示作用。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新,男,汉族,本科毕业,2006年2月至2013年6月任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被告人邓某霞,女,汉族,本科毕业,2008年10月至2013年6月任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副书记。
被告人田某动(又名田修洞),男,汉族,高中毕业,2005年至2013年3月任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科长。
被告人刘某新、邓某霞、田某动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对孟州汽运公司监管,致使该公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隐患长期存在,2012年8月26日,在孟州汽运公司挂靠经营的车牌号为豫HD6962∕豫H213A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时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孟州汽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纠正事故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认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监控工作,对事故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货物等问题失察。
被告人刘某新、邓某霞、田某动在“8.26”事故后,仍疏于对孟州汽运公司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工作监督。
2012年8月13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顿活动,要求对挂靠经营的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全部停止营运,清退出营运市场,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制定了关于清理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通知,被告人刘某新、邓某霞、田某动在明知孟州汽运公司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系挂靠经营的情况下,在郭新明决定后,对违规挂靠车辆不予监督清理,致使挂靠在该公司的豫HC2923∕豫H085J挂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未被清理出营运市场,长期违规经营。2014年3月1日,该车在行至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时,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技术调查报告,该车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体壁厚不符合国家规定。孟州汽运公司未能吸取“8.26”事故教训,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没有按照设计充装介质、《第215批公告》批准及《机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介质要求进行充装,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新、邓某霞、田某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三人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
被告人孙某星,男,汉族,专科文化,涉案时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副局长,兼任马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卢某宝,曾用名卢旺,男,汉族,本科文化,涉案时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局长,兼任马村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3年3月至10月,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演马村民委员会为增加村委收入,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持续非法开采演马矿采煤沉陷区(I标段IX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项目区地层下砂卵石资源。演马村委会在演马项目区内无证开采砂石、销售牟利的行为,被告人孙某星未提出立案查处的具体建议,也不请求联合执法强行制止,并收受贿赂,放纵了演马村委会非法采矿行为;马村国土局在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本应对非法采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但作为局长的被告人卢某宝,在孙某星向其汇报演马村村民非法采挖砂石并被上级会议通报后,仍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致使演马村委会持续非法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星、卢某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孙某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卢某宝有期徒刑三年。
警示意义: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并构成犯罪,最终害人害己。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找准自身存在问题,改进作风,提升工作效率;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作为,狠抓工作落实;牢记手中的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时刻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真正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总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