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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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7月1日起,焦作司法鉴定工作开启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0-07-01 08:32:39


7月1日起,焦作两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的深度改革正式启动,通行多年的由基层法院各自为“鉴”的旧模式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由焦作中院统一管理、集中办理的集约鉴定新模式。焦作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开始由“分散粗放式”向“集约质效式”转变。

不破不立

随意启动鉴定、多次重复鉴定、过分依赖鉴定、鉴定周期过长、鉴定质量不高、人员力量不足、专业水平不够……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漏洞,这些顽疾不断地吞噬着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执行的公平公正,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更是格格不入。

不破不立!焦作中院刀口向内,革除积弊,彻底打破妨碍司法效率和公平的“坛坛罐罐”,一手抓“破”,一手抓“立”,统筹推进,在全市法院启动了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深度改革。

焦作中院将该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集约化、精细化管理模式。

抓大放小

7月1日起,全市各基层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由焦作中院统一管理,凡涉及房地产评估类鉴定、土地评估类鉴定、工程造价及质量类鉴定、机动车类鉴定、产品质量类鉴定等六类司法鉴定案件统一由焦作中院集中办理。资产类鉴定、医疗类鉴定、文检类鉴定等司法鉴定案件仍由基层法院办理。

近年来,对外委托鉴定案件逐年上升,仅2019年,全市基层法院就办理了3192件。但由于对鉴定事项缺乏严格审查,又没有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导致鉴定程序被随意启动,案件延误审限的现象频发,再加上基层法院技术部门人员力量不足、专业水平不够,导致出现长期未结案件,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此外,当事人过分依赖鉴定结果,任意选择鉴定,而鉴定机构在工作中被动评估,不能发挥主动性和专业性,接收社会委托的单方评估案件存在高评多收现象,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造成被动,个别鉴定机构还在某类案件中充当角色,助长灰色利益链条的发展和输送。

“针对以上现象,焦作中院出台了《暂行规定》,抓大放小、抓难放易,对司法鉴定案件提级到市中院进行集约办理,顺利完成了结构性改革。”焦作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波说。

堵塞漏洞

为将改革落到实处,实现精准发力,焦作中院又及时出台了《意见》,整理出了19条管理细则,对当事人、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和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各个流程节点都进行了严格管理和优化再造。


当事人不能“太任性”“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有的当事人,不管鉴定与案件是否有关联性都要申请鉴定,而有的当事人更是‘任性’地想什么时候鉴定就什么时候申请,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审理周期。”焦作中院司法技术处主任刘春润说。《意见》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必要性和关联性,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此外,当事人如果利用司法鉴定,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审判执行部门带上“紧箍咒”。《意见》规定,审判执行部门不能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前,必须对鉴定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和其他委托鉴定要求;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意见》特别强调,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应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判执行部门领导签字,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焦作中院司法技术部门。

针对多次重复鉴定的问题,焦作中院明确规定,每个案件就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鉴定。对于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审判部门应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对第一次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价。严格审限变更审批,因鉴定的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扣除审限的案件,由庭长向主管院长汇报变更理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对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符合重新鉴定情形的,报主管院领导严格审查把关,明确签署意见。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等适合诉前鉴定的案件,立案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释明。”刘春润说,司法鉴定由“诉中”变为“诉前”,能够大幅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司法技术部门当好“大管家”。《意见》要求,司法技术部门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移送手续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审核结论。对可以进行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经焦作中院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受托机构。自受托机构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书,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受托机构。

司法技术部门在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后,要对受托鉴定案件情况进行实时跟进、定期督促,扣紧办案期限,督促各节点的落实,避免无故拖延时间影响案件进展。

《意见》指出,一般案件的鉴定期限为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上述期间内不能完成的,鉴定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司法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将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坚决除名。“对弄虚作假造成工作被动和信访案件的鉴定机构,该暂停的暂停,该除名的坚决除名。”焦作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谢华海在全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会议上表示。

《意见》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弄虚作假骗取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资质;鉴定过程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有误导性分析意见,造成不良后果;同一机构出具相互矛盾的意见或结论,造成不良后果;拒绝出庭作证;遗失重要鉴定资料等情形之一,停止委托,取消资格;凡被除名的鉴定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成为焦作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



阳光鉴定

为确保案件阳光操作、规范有序、全程公开,焦作中院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了线上“一案一人一群”式管理,即一个司法鉴定案件,由一名法院鉴定部门工作人员专人负责,建立一个微信群进行信息对接。“当事人、律师、承办法官、司法技术人员、鉴定机构相关人员都会在这个专属的微信群里,任何有关案件的鉴定信息都会进行实时更新推送,确保当事人第一时间知道案件进展情况。”谢华海告诉记者。为确保微信群参与人员身份的合法有效,法院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将和技术部门一同对当事人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签字确认。

此外,焦作中院还对线下现场勘验工作实行了“一案一盘一图片”式管理,鉴定工作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全程笔录签字,实现了对外委托工作全方位流程公开,以程序公开取信于民,让公正看得见。

“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和相关鉴定机构将严格遵照两个文件规定,规范办理各类对外委托案件,全力推进鉴定工作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新时代司法技术工作水平,用实际行动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保障和服务,积极开拓全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新局面。”王波表示。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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