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35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 牛国法、郝趁意
被告(上诉人): 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
原审被告: 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
【基本案情】
牛芝龙,1998年8月8日出生,与张孟杰、马朋波、王振川、牛孟琦均系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员工。2018年6月6日中午下班后,张孟杰、马朋波、牛孟琦、王振川与牛芝龙一起到孟州市黄河滩边玩耍,期间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先下水玩耍,牛芝龙后下水,马朋波未下水玩耍。牛芝龙在下水后不久便溺水身亡。马朋波拨打了110报警求助。2018年6月22日牛芝龙遗体被火化。牛国法,系牛芝龙父亲,郝趁意,系其母亲。
【案件焦点】
张孟杰、马朋波、王振川、牛孟琦应否对结伴野外游泳同泳者牛芝龙溺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权,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与牛芝龙一起去黄河滩玩耍,该四人对牛芝龙的溺亡存在一定过错,马朋波未下水且出事后拨打110报警,过错程度相对较轻。死者牛芝龙作为成年人,明知进入自然河道玩耍存在危险,仍然下水,造成自己溺水死亡,其也有一定过错。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虽系牛芝龙及张孟杰、马朋波、王振川、牛孟琦的务工单位,但该五人是在下班时间出去玩耍而造成的事故,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牛国法、郝趁意要求孟州市豪瑜森石锅菜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合全案情况,该院认为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各应承担18%的责任,马朋波应承担6%的责任。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张孟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牛国法、郝趁意各项合理损失55691.57元,牛孟琦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牛国法、郝趁意各项合理损失55691.57元,王振川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牛国法、郝趁意各项合理损失55691.57元,马朋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牛国法、郝趁意各项合理损失18563.86元。二、驳回牛国法、郝趁意其他诉讼请求。
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本案中,四上诉人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和牛芝龙相约去黄河游泳,不存在相互强迫的行为,而牛芝龙作为成年人,具有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身保护能力,对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黄河地段里游泳所潜在的危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牛芝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与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与牛芝龙相约一起去游泳,因意外致牛芝龙溺亡,给牛芝龙父母牛国法、郝趁意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应由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给予牛国法、郝趁意一定的补偿为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补偿一万元,马朋波补偿五千元。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予以纠正。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二、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补偿牛国法、郝趁意10000元,马朋波补偿牛国法、郝趁意5000元。三、驳回牛国法、郝趁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炎热的夏季,为避暑纳凉,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结伴到野外河流、水库、湖泊等水域游泳戏水的现象比较多见,而意外溺亡的悲剧几乎每年都会发生。除了相关水域管理单位的责任外,参与结伴野外游泳的同泳者对溺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社会公众以及法律界均存在争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地人民法院判决也不一致。
如何界定结伴野外游泳参与者对其中溺亡者的法律责任?本人认为:
相约结伴野外游泳,参与者相互之间没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鉴于从事野泳活动的高度危险性,彼此负有互相照顾、救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野外游泳参与者若未尽到互相照顾、救助相关义务,应对其他参与者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结伴野外游泳参与者对溺亡者的责任是一般过错责任,存在过错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牛芝龙作为成年人明知到黄河游泳具有极度危险性,但其与仍进入黄河游泳,自甘冒险,置自己生命于危险境地,因黄河暗流湍急、河底地形复杂,牛芝龙不幸溺水身亡,应自行承担直接责任。
同行的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发现牛芝龙溺水时面对危机四伏的黄河水情,虽未将其救出,最终牛芝龙溺水身亡,但及时进行了报警求助,应视为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故对牛芝龙溺身亡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考虑被上诉人牛国法、郝趁意中年丧子和社会效果,根据上诉人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意愿,判决张孟杰、牛孟琦、王振川、马朋波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受害人牛芝龙的父母牛国法、郝趁意虽未起诉黄河河务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也未追加其参加诉讼。但本案还涉及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黄河系自然河流,案发河段远离居民生活区,不属公共活动场所,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对进入水黄河域游泳的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避免野外游泳戏水溺亡悲剧反复重演,社会、学校、有关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综合施策。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增强青少年尤其是学生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坚决不到危险水域游泳戏水;在距离居民区较近的河流、湖泊和处于公共活动场所内的水域,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提示,完善防护设施;在目前我国尚无禁止野外游泳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地方人大、政府应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对不听劝阻、执意进行野外游泳者进行处罚,最大程度预防溺水事故发生,避免悲剧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