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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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手段抢劫过程中“逼迫打欠条”行为应如何定性

——常某等抢劫案

  发布时间:2020-07-10 10:20:18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

2.罪名:抢劫罪、诈骗罪

【基本案情】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612419时许,被告人常某指使孔某(已判决)、姬某(已判决)窜至焦作市解放区世纪新城东门口,以代还信用卡为由让被害人刘某向其提供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内转账23000元,姬某遂掰弯信用卡扔在地上,孔某捡起信用卡逃跑。

2016年32715时许,被告人常某、毋某、许某伙同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在焦作市解放区云达国际8327房间,采取砍刀刀背拍、电警棍电击及其他恐吓的方式抢劫了被害人荆某、李某和王某现金共计21500元。后常某、许某、毋某某在荆某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迫使荆某在焦作市上白作乡闫河村打了张10000元的欠条。

 

【案件焦点】

对被告人常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出具10000元欠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应判定为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毋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常某、许某抢劫他人财物31500元,被告人毋某抢劫他人财物21500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让他人代还信用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2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中,其中有10000元系当场使用暴力,强迫他人出具的欠条,被告人未实际得到10000元,对于该10000元欠条,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抢劫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四、责令被告人常某、毋某、许某退赔被害人荆某、李某、王某人民币21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常某、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常某、毋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荆某、李某和王某215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是,对被告人常某、毋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常某出具10000元欠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很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本按判决支持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在本案既定主体、客体的前提下,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非法强索占有他人财物,均符合二罪名的该项构成要件,所以在认定时需主要对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 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 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 犯罪分子就会立即实施暴力; 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

2.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 一般是在发出威胁、 要挟后的一定期限内, 但是也可以在实施威胁、 要挟的当场。

3.从暴力程度看,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行为虽然也是手段行为,但其目的是索要财物,不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是用来对被害人的心理施压,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让被害人在不甘愿的情况下被迫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综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了“两个当场”的特征,即当场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当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索要钱财,并以拘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的自由,采取砍刀刀背拍、电警棍电击及其他暴力的方式,以此逼迫被害人打欠条,从犯罪时间看,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特征;从暴力行为看,其是为了排除阻力,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在确定了被告人常某、许某定罪抢劫罪后,即需认定其应定性为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对该标准的认定,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基本上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二是认为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罪,但同时也侵犯了人身权利,因此,不论是否抢得财物,只要在抢劫过程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人身伤亡,就成立犯罪既遂;三是认为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在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即抢劫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时,以是否抢得财物作为标准;如果抢劫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伤亡,则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而不论持哪种观点,对本案中10000元欠条,被告人常某、毋某、许某,并没有实际抢得钱款,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因此,应以抢劫罪未遂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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