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量刑是一种公权,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附带民事赔偿则是解决私权纠纷的活动,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现代刑罚理论已经将刑罚的功能从过去单纯报复、惩罚转向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秩序,重视私权与公权之间有协调的法理基础。本文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焦作中院审结的65件(一审5件、二审60件)故意伤害案件为基础,针对附带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这一问题展开实证研究。研究故意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状况,并对得出的一系列数据进行了学理性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期望能够为今后此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参考,为刑事案件量刑过程中如何把握民事赔偿因素提供启示。
一、民事赔偿影响刑事量刑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
在理论上,民事赔偿的情况属于事后情节,被告人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民事赔偿积极的,应该在量刑时有所体现。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看,民事赔偿也是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秩序的一种手段。被告人民事赔偿积极,使受害人及时得到了民事赔偿,就一定程度上修复或者重新恢复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因此对被告人可以对量刑时有所体现。
(一)法律依据
在立法层面,我国《刑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了犯罪人对被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义务。我国刑法并未对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刑事责任有何影响做出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刑法》第61条的规定中间接找到将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依据。该条中的“量刑情节”指的是能够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各种因素。赔偿情节应当属于该条规定的情节的范围,因为刑事加害人对赔偿问题是否持积极态度是其犯罪后是否悔罪的具体表现之一,对于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具有意义。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赔偿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加以规定。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7条的规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是认定其悔罪表现的根据之一,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依据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甚至还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可以调节刑事案件被告人基准刑的幅度大小,从降低基准刑的20%到50%以上不等,甚至还可以使被告人被依法免除刑事处罚。而此文件中规定的一般立功的从轻量刑幅度仅为降低基准刑的20%以下。民事赔偿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对犯罪人罪刑减轻幅度之大甚至超过了某些法定量刑情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现实意义
1、高额的民事赔偿数额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金钱虽不能与情感或者生命等珍贵的权益相比较,但其所包含的价值也不容小觑。一旦被告人被判决赔偿大量金钱或者与被害方协议支付大量金钱,会在经济上给被告人产生强烈的减损效果,让其产生心理上的痛苦,达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被告人经历这种痛苦之后,一定会在之后的生活中对法律产生敬畏感,不敢再次触碰法律红线,这就能为刑法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提供一定的保障。
2、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害人的仇视情绪,促进社会的稳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部分被害人人身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者蒙受着不同程度的物质损失。如果损失无法得到有效充分的赔偿,受到损失的被害方将会上访申诉,引发社会不安定和不和谐的因素。
3、有利于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的主动性。在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存在着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若要赔偿大都必须靠亲属帮助。如果经济损失赔与不赔对量刑都没有影响,势必影响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明确了赔偿可以影响量刑,对于被告人及其亲属来说也是一种动力,对其认罪伏法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够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有效补偿。因此,将民事赔偿纳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是对被告人赔偿行为的一种积极鼓励和引导。
二、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现状
针对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问题,本文收集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 12月 31 日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作为本文定量分析的基础。为了弥补定量分析在获取信息方面的不足,笔者还对法院的部分刑事法官进行了访谈,并以访谈结果作为本文定性分析的参照。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 12月 31 日,焦作中院共审结一审故意伤害案件 5 件, 二审故意伤害案件60件。
(一) 民事赔偿对刑期的影响
经对判处的刑期进行分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共5件,其中4件被告人赔偿,在这4起案件中, 3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平均刑期145.3个月,1件被判处无期徒刑,1起被告人未赔偿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共8件,其中赔偿占3件,平均刑期为 19.8 个月,未赔偿案件5件,平均刑期为47.8个月,较前者高出 141%;故意伤害(轻伤)的案52件,其中赔偿案件10件,平均刑期为 7.8 个月,未赔偿案件42件,平均刑期为 14.5 个月,较前者高出 86%。由此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同样的伤害程度(即轻伤和重伤),被告人是否实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量刑的影响差异性较大。总的来说,实际赔偿的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刑罚要宽缓于未赔偿的案件。
(二)民事赔偿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决定是否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宣告缓刑当然属于量刑活动的一个环节,因此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也体现在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上。在统计的65起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有63起(另有1件无期徒刑,1件死缓),适用缓刑的6件,总体缓刑率9.5%,其中赔偿案件18件,适用缓刑6件,缓刑适用率33.3%,未赔偿案件49件,适用缓刑0件,缓刑适用率为0。由此可以判断,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会极大程度影响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甚至已经成为否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三)对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影响
笔者利用工作的便利,对焦作中院刑事法官进行了访谈,访谈的结果也印证了法官的裁判思路,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官的对附带民事案件只要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在量刑时都会作为一个酌情从轻的重要情节,在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大部分法官表示,其必然会考虑被告人在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对于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原则上不会适用缓刑。这也进一步从裁量权行使的角度佐证了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赔节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三、民事赔偿影响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规定的立法位阶过低,缺乏权威性。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为主,法律位阶较低,规定也相对分散,根据我国相关规范,民事赔偿通常被界定为酌定量刑情节。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力明显超过了某些法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减轻幅度在所有情节中也处于顶尖水平。民事赔偿情节对基准刑的减轻幅度如此之大,不上升为法定情节,而是作为酌定情节来对调整基准刑,可能会引发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质问。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赔偿”与“量刑”联系在一起,人们容易把赔偿与量刑视为一种交易,造成社会上对此类案件产生“以钱买刑”、“以钱买命”的误解,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第二、民事赔偿影响量刑规范化程度仍有不足,量刑规范化文件的规定仍不够细化。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量刑意见》中有关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已经算是比较具体的,但它还是没有体现出民事赔偿情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刑事案件基准刑调节幅度的差异,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对所有刑事案件基准刑的的调节幅度。这样笼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同法官对民事赔偿情节调节基准刑幅度的认识存在差异,进而产生量刑不规范问题。
第三、法律仅规定实际赔偿到位的量刑从轻,赔偿模式相对僵化。《量刑意见》,只规定了实际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部分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欠缺。从统计数据看,被告人积极赔偿的18件,占比28.6%。上述数据在说明赔偿机率的同时也昭示我们,还有将三分之二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没有赔偿的。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部分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但因在宣判前欠缺即时履行现实的赔偿能力,有的被告人虽然提出愿意提供担保、劳动抵债等方式进行赔偿,但由于现行法律仅以实际赔偿到位的才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因此导致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赔偿情节,不能酌定减轻处罚。
四、附带民事赔偿的完善和制度设想
民事赔偿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不是法官和当事人的恣意行为,必须在规范和完善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纠纷解决的压力和审判实务界的适用时所面临的困境,必然促使我们对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进一步作出思考和规范,以提高司法接近正义的水平,满足社会对司法的需求。
(一)将民事赔偿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并予以细化规定
法律规定越为具体,人们在每个领域的活动就越为规律。量刑活动同样需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作为一种特殊且重要的活动,其必须首先遵守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对量刑活动的规定越细化,量刑的结果才能越为合理。所以民事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量刑情节必须在刑法中予以细化规定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量刑结果的功能。实际上,许多欧洲国家的刑法典中都有关于民事赔偿情节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已经比过去大大提高,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方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己经非常普遍,由此可见,民事赔偿情节法定化势在必行。将民事赔偿情节写入刑法中,使其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充分彰显民事赔偿因素对量刑活动的影响力。其次,还应当对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规定进行细化,以增强其适用的可操作性。对具备民事赔偿情节的犯罪人应当按照罪行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刑期减免效果。
(二)拓宽附带民事赔偿的实现方式
法律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设,其目的更重要是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民事诉讼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方案有利于实现对被害人所受损失的弥补,有利于修复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平衡和稳定,法官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评估赔偿实现的可能性,并因此考虑相关的从轻幅度,而不拘泥于仅以实际的赔偿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换言之,法官在对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是被告人现实和将来赔偿能力的总和。因此,为实现司法公正,应设置更多的被告人履行赔偿方式,让缺乏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也能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径。比如,可以建立附带民事诉讼代偿制度,对于亲友或第三人自愿代偿的,法律应当认可;也可以允许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设立担保物权,具体方式可以包括:设立担保、抵押、质押等;还可以通过劳务抵债等方式,对于正在服刑的被告人,由监狱把被告人的劳动报酬定期支付给附带民事权利人,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及时获得实现;还可以通过以工代偿,对未实行监禁刑的被告人,可以按期以劳动所得予以偿还。总之,只要被告人真心悔过,真诚赔偿,采取上述措施后,被害人表示认可,就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从而实现在量刑时对缺乏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与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的同等对待。
(三)对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程序进行规范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量刑程序进行规范,其实际上一直没有独立于“定罪程序和量刑过程的封闭性”,赔偿的细节情况也没有在量刑阶段经双方质证,因此赔偿协议为何影响量刑在程序上本身就不规范。其次,在证明角度上,附带民事赔偿依法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法庭调查及证明标准都不及法定量刑情节严格。法官在采纳赔偿协议进行量刑时往往只侧重于是否达成并实际履行的形式审查,对被告人的赔偿是代表真诚悔过以及被害人是真心谅解还是为了经济所迫无奈接受都难以进行实质审查,被告人本人的认罪态度、悔罪情况、赔偿的积极性等无从得知。建议将附带民事赔偿量刑情节的认定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庭审理程序,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着重对被告人的认真态度、是否真诚悔过,以及被害人是否为了经济压力而无奈接受赔偿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民众也可以通过了解公开、透明和对抗性庭审过程而对赔偿如何影响量刑得以了解。此外,还可以在判决书中附录法律条文及量刑说明,将具体的量刑情节和刑罚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增强民众对量刑过程的理解和信任,让“以钱买刑”、“以钱买命”的谣言不攻自破。
(四)完善被害人国家救助体系,并设置公诉机关对民事赔偿的追偿权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被告人仅仅为了得到量刑“实惠”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主观上没有真诚悔罪的情况。这时,如果被害人一方家境贫寒,用度窘迫,极有可能为改善生活而被迫无奈接受赔偿。此时法官也往往只能认同赔偿协议的效力而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因此,为防止“有钱而又肯花钱的被告人寻求赔钱减刑的门路”,建议设立国家救助制度,由国家先行赔偿被害人所受的损失,然后再由公诉机关统一行使对损害赔偿的追偿权。一是有利于避免被害人为了经济压力而违心达成赔偿协议,消除因贫富差距造成刑法处罚上的不平等。二是有利于扼制被告人及其家属将民事赔偿当作筹码,以此与司法机关讨价还价,以获取量刑上的利益,防止赤裸裸的“花钱买刑”“以钱买命”的不合理现象。三是有利于准确甄别被告人赔偿是否出于真诚悔罪,从而确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序,并合理确定刑罚。
(五)理性处理被害人及其亲属不予谅解或拒绝接受赔偿时的量刑问题
一般来说,被告人案发后真诚悔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但司法实践中,不乏有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且也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害方不同意谅解或拒绝接受赔偿,并坚决要求严惩被告人。一方面是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努力赔偿损失;另一方面是被害方拒绝赔偿极力要求处以重刑的“报应情感超过功利性追求”,法官应该如何裁量?本文认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一定程度上得以降低,社会危害性也得到了减轻,因此,在量刑还是应当实事求是予以充分考虑;对于被害方的意见,也应当聆听,但是判决本身不能以此为转移。对于被害方不愿接受的赔偿款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建议,在被害人不予谅解或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人是真诚悔罪并赔偿经济损失,就应作为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以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此时,法院应从制度上建立被害人赔偿金申领制度,设立专门的账户,给受害方规定相应的申领时效(比如说 2 年),以保证被害方在回归理性后能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利于社会的稳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