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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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研究

——以家事纠纷中完善家事调查制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07-10 15:54:47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家庭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生活的愿望下,婚姻家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家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类型复杂多样,处理难度增大。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法治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解决纠纷的需求日趋多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日益重要内容。焦作法院全力推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推动、综治协调、社会参与”的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家事法官、人民调解、群团组织密切协作,以实现家事纠纷“案结、事了、人和”。在市综治办出台《焦作市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后,由市综治办牵头,将全市各级综治矛盾调解中心同全市两级法院及派出法庭进行对接,建立一个全方位覆盖的诉调对接平台,并逐步将全市各村、社区、妇联、社会公共服务组织等纳入进来的大格局,遵循“调解优先、不公开、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充分发挥诉调对接、诉前调解、心理咨询介入、巡回审判、延伸家事服务制度的作用,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矛盾纠纷,依法有序进行处理,创造出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焦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家事调查制度的由来及定位

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创立了家事调查制度。家事纠纷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通常涉及当事人间的爱恨情愁。这种情理、伦理、法理的相互纠缠,以及千丝万缕、不理还乱的事实纠葛,造成家事案件妥当处理难度很大。家事调查制度为法院更好地审理家事案件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前期,不少改革试点法院都对家事调查制度进行了探索。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便向4名来自菠萝岭社区的热心群众颁发了家事调查员聘书。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中心专门制定了《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并对柳州市柳北区范围内的七个街道的网格化家事调查员进行了培训。广东省深圳市探索建立了家事调查员调查和跟踪回访帮扶制度。山东武城法院也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制度破“家事难断”困局。山东潍坊市潍城区法院亦先后从各个社区聘请家事调查员15名,家事调查员参与案件调查36次。上述做法是全国法院实践探索的缩影,为此项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了现实经验。域外实践为家事调查制度积累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日本在家事裁判所内设置“家事调查官”,并建立了系统的家事调查官规范的选任和研修培养制度。家事调查官掌管家事事件和少年事件之调停与审判所必要的调查职务,充实了家庭裁判所的技能。澳大利亚各联邦家事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引入顾问制与注册官制。顾问与注册官主要由在某些社会科学领域中拥有专长的人担任,负责向法院提交涉及本案家庭成员关系的“家事报告”。在韩国,《韩国家事诉讼规则》中明确了家事调查官的职责。在我国台湾,家事法中也特别设立了家事调查官一职,以帮助调解员或法官透析纠纷的真正根源。家事调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正、高效地处理家事纠纷,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家事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家事调查员依据法官的指示和要求,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对家事案件中的特定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家事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向法院提出调查报告或者陈述调查意见,从而保证法官对家事案件作出妥当处理。家事调查员调查的特定事项,主要包括: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教育程度、工作情况;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情感经历、家庭关系;家事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事人或关系人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当事人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当事人的居住环境、亲属及其监护能力、有无犯罪记录、有无涉及性侵害事件;未成年人的心理、情感状态、学习状态、生活状况、抚养状况、民事能力;老年人的赡养状况和生活能力;当事人或关系人会谈的可能性;进行亲子教育或亲子关系辅导的必要性;对当事人或关系人进行心理咨询、辅导或其他医疗行为的必要性,以及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特定事项。家事调查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些调查事项。家事调查员对家事案件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后,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或者在法院处理家事纠纷时陈述调查意见。家事调查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实质是一种社会自助救济机制,其社会救济特性非常明显。当家事纠纷的有关事实无法查明时,社会给予法院及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诉讼程序的调查方式。虽然法院在家事调查的启动及推进过程中会起到推动、促进和保障的作用,但该作用又处于非决定性地位,法官并非实际的指挥官,家事调查工作的运行仍然独立于法院之外。因此,家事调查作为司法社会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社会属性仍占据主导地位,其性质应定位为社会调查。

二、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构建家事调查制度的法律价值

目前,我国家事纠纷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纠纷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现有司法资源的配置模式,无法充分实现家事案件审理的价值诉求,案件质效要求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家事调查制度暗含了传统文化中源于信赖关系的共存状态,令司法程序与私法秩序结合起来,也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

(一)非诉解决纠纷的价值所在。家事案件主体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这种纷争的真实背后不适合在法庭上公开对抗去获取。家事调查制度为纠纷事实调查的现有刚性框架植入权变的“外部性”内容,吸纳地方社会共同体所默示的情理、惯法等“软性”内容,增加调查规范的适用弹性。摆脱了机械地就法论法的倾向,强调纠纷主体情绪关照与调查手段合社会性的新模式。

(二)纠纷事实全面发现的需要。家事纠纷的妥善处理以对案情的全面透视为必要。但实践中,家事纠纷事实的全面发现存在很多困难。一是家事纷争大多源自生活琐事,很多事实难以通过证据进行固定。二是受制于亲亲相隐等传统家庭伦理规则,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事实和原因。三是在家事纠纷中很多涉及生活隐私或者情感纠葛,当事人情绪比较敏感,剑拔弩张的法庭氛围会加剧双方的情绪对立,增加审查难度。家事调查制度中多样性的调查方式吸纳了日常生活的知识和话语结构,在淡化法律世界的专业性的同时,增进了司法程序本身的大众亲和性。另外,家事调查员的中立性身份更容易拉近与受访者之间的心理距离,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为事实的全面查明提供有效途径。

(三)社会肌理有效修复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事纠纷的不当处理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更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离婚纠纷为例,社会学研究表明,离婚纠纷将带来巨大的私人性和公众性成本,不仅影响到离婚后成人和子女的身心状态和经济状况,更会增加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方面的压力、造成高犯罪率、低毕业率和惩罚犯罪的司法费用等。家事纠纷的社会性决定了其处理应诉诸于社会肌理有效修复的终极价值取向。而社会的创伤需要一体化的社会机制来修复。家事调查制度引入外部社会力量参与,注重利用多渠道的情感关怀帮助化解纠葛,能够实现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的相互衔接、良性互动。

三、焦作法院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家事调查制度的机制构建和路径

家事调查的对象通常为事实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家事调查员能够以更加直接的方式感知当事人的情感,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他们对家事纠纷事实的探知更为清晰、准确、全面。建立家事调查制度,将家事调查活动同法院审查判断案件事实隔离开来,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处理家事案件的疑虑,提高家事纠纷解决的司法公信力,也是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应有之义。

(一)建立专业化的调查员队伍。加强家事调查员的选任。家事调查员队伍建设应重点在选任上下功夫。可以选任热心退休法官作为主调查员,由他们帮助培养带动其他调查员。同时吸纳社会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作为兼职调查员,以此满足家事调查的社会性和民间性。

(二)开展家事调查员的认证和培训。培训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因为家事调查不仅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常识、地方性知识、伦理规范、公序良俗、经验法则的了解,以及人生感悟、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的积累等。因此,为使其角色更加具有独立性,对其培训应着重调查沟通能力本身。

(三)制定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首先,在调查程序启动上,应采取家事调查法官依职权启动和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两种方式。家事调解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家事调查官介入。家事审判法官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启动家事调查程序。其次,在调查员的选择上,家事法官拥有具体案件的家事调查员的选择权。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家事法官根据家事纠纷的性质、综合考量家事调查员的年龄、生活地域、知识背景、能力素质、技能专长等因素在家事调查员名册中选择。当然,当事人对家事调查员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当事人认为家事调查员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再次,在调查方式的选择上,应灵活、合法、因地制宜。家事调查与法庭调查的比对优势就在于其非规范化和非程序化。具体来说,家事调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家事调查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调查,不能道听途说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调查资料;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即家事调查员应实事求是开展调查,防止在调查中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三是实地调查原则,即家事调查员应当直接深入到被调查对象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关系地进行实地考察;四是高效原则,家事调查员应在委托期限内完成调查。而灵活性是指在具体调查方式手段的运用上应因案制宜,根据案件和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调查的能动性,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多种形式交叉适用,注重将“情、理、法”衔接运用。最后,在调查报告的审查上,家事审判法官负责对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包括调查方法是否科学合法、调查报告的制作是否规范、委托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成等,并根据全案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采纳家事调查报告中的意见,决定是否交由家事调解员使用,或是否作为家事审判审理的参考意见或依据。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家事调查制度的引入,主要是进行案件事实调查,有利于缓解法院办案压力,由法院承担经费开支具有正当性。但在管理指导机制方面,由于家事调查制度属于社会调查的一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指导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就人员遴选、任期、培训、薪酬等事项予以管理。

(五)在监督制约方面,应建立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两名以上家事调查员共同调查制度。二是回避制度。三是保密制度,即家事调查员不得泄露其在调查过程中获得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四是惩罚制度,对家事调查员故意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要给予制裁。五是社会监督制度,对于家事调查员不遵循调查程序,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的书面报告,经举报监督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书面报告无效,并对家事调查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六是司法监督制度,即不定期抽查回访制度,委托法院的家事法庭应不定期对相关案件的受访人进行回访调查。在对家事调查员的考核中,法院对家事调查员出具的意见,应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总之,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我们应当立足我国家事审判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域外有益做法,不断总结家事调查的实践经验,尽快形成稳健的家事调查制度,实现家事调查制度的统一化、规范化、法律化,促进家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从而构建家事多元化纠纷机制,实现中国传统文化所追求的“和为贵”思想。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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