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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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如何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09-29 09:34:47


近期审理的因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犯罪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现原审刑事被告人住所不稳定,难以送达二审裁判文书的问题。该类案件,一审宣判后,原审刑事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使得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由于此类案件的刑事被告人往往判处刑罚较轻,在二审诉讼中,其刑期已到原审判决确定的刑满日期,依法必须予以释放。被告人刑满释放以后,或者外出务工不在其住所地、居住地,或者为逃避诉讼而故意躲藏起来,其家门紧闭,同住成年家属亦不在家,致使二审裁判文书的送达成为难题。

    法院在送达此类裁判文书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选择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时间过长,需满60日方视为送达,但拖延了诉讼程序,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质量,损害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赔偿款因裁判未生效而无法执行,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

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判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建议完善送达机制,弥补现行送达立法不足。可以建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完善指定代收人制度。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借鉴简易程序、外国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被告人办理刑满释放手续时,由原审法院告知其领取裁判文书的地点,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制度。完善指定送达代收人制度,对刑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外出务工或其他事由不在住所地时,原审法院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可责令其委托亲属、邻居、村委会成员代为接受送达给他的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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