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司法调解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力度的加强,有效地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使得人民法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展。但是,司法调解工作也面临许多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例如调解难度不断增加,一部分当事人对调解有抵触情绪,法官的司法调解能力需要加强等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目前社会矛盾处于凸显期,社会矛盾具有多样性。我国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同时又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在这样一个社会变革时期,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复杂多样,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大,案件调解难度大,直接导致了案件的调解率不高。
第二,法院内部存在着制约提高调解率得分因素。调解方式简单,调解艺术的匮乏,调解中一味地以自己的主观意思来左右当事人的调解方案,都严重的影响到了调解率的提高。同时,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司法调解的过程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这也导致了司法调解具有较高的随意性,直接影响了调解的效率和社会效果。
第三,当事人方面的因素导致调解工作出现困难。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都在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追求更好的生存空间,人口的流动性增加,自由职业者的增多,个人诚信缺失得不到制约,这些特点增加了调解的难度。此外,一些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案件中,由于担心承担同意调解以后的责任,坚决要求判决,从而导致了司法调解的失败。
第四,还未形成有利于司法调解的完善外部环境。由于工作经费、组织保障的原因,基层的调解工作非常薄弱,同时也存在与司法调解衔接不好、沟通不畅的问题。另外,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守法诚信意识需进一步加强,这些都需要从制度、思想教育、意识培养上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针对当前司法调解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要想有效提高司法调解率,应从多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树立好司法为民的思想,同时坚持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杜绝出现以拖压调、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等现象。
第二,要大力提倡摸索与总结有效的调解技巧与方式,加强对法官调解技巧的培养和提高,调解成功与否、成功率的高低,与法官的综合素质密切相关。
第三,规范与完善司法调解的相关制度。在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加强法院的内部制度建设,督促司法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建立多样化调解机制,引入新的调解主体,寻求社会的广泛支持,着力提高调解效果。
第五,优化外部环境,提高全社会的和谐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和防范风险的机制,为司法调解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和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