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点“手续费”,四男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结果让自己身陷囹圄,付出了沉痛代价。
2019年11月份,方某、李某、沈某、吴某四人找了个“好生意”,即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转移赃款,只要提供银行卡并取现,就能从每一万元赃款中抽取4%-5%不等的“手续费”。四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吴某提供银行卡,赃款到账后,由沈某、吴某、李某彬三人将赃款分头取出,交予方某,方某再交予其上线。四人先后共转移赃款164088元,方某获利4000余元,李某彬获利2000元,沈某获利1400元,吴某获利610.89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某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李某彬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沈某退缴违法所得1400元。
中站区法院审理认为,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方某、李某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沈某、吴某系从犯,遂依法判处方某、李某彬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