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法院要闻

以“王老板”为首的涉黑组织被“团灭”

  发布时间:2020-09-02 08:14:22




“现在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近日,在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大会上,以王某丰为首的12名黑恶分子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996年开始,被告人王某丰就“打”出了名声,他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暴力犯罪在孟州市形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到了2012年,王某丰带领被告人刘某庆、杨某康、王某峰等人在以孟州市城区为中心的周边区域通过放高利贷,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采取串通投标的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从中牟利,并以工程工地为据点,进一步笼络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以王某丰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某庆、杨某康、王某峰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王某、王某超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汤某光、王某明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王某丰是该组织的实际控制者和决策者,该组织成员称其为“老板”,对王某丰唯命是从,组织成员一切行动听指挥,随叫随到。为了让手下觉得跟着“王老板”有肉吃,王某丰定期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安排组织成员在自己承揽的工程中供货牟利,并带领组织成员旅游、聚餐、购买名牌衣服,出资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笼络安抚人心的同时让组织成员“心甘情愿”为其效力。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该组织存续期间共实施犯罪活动17起,实施违法行为2起,造成轻伤2人。为确认其强势地位,该组织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通过暴力手段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大肆进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3年6月,薛某阳经被害人耿某见担保向王某丰借款50万元,后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王某丰让担保人耿某见偿还,耿某见代薛某阳偿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薛某阳将一处房产抵押给耿某见用于偿还其担保代还的50万元。2014年9月,王某丰以该房产既没有抵押给自己,也没有用于偿还薛某阳向其所借欠款为由,对耿某见进行殴打,并强行向其索要40万元,耿某见被迫偿还了40万元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为索取债务,王某丰带领其他被告人多次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在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还先后采取铁链锁门、车辆堵门、断电、驱赶工人、故意损坏财物等方式,致使一些公司、饭店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为承揽项目工程,王某丰借用4家公司的建筑资质参与工程竞标,并分别向这4家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工程造价预算。最终,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王某丰实际负责该项目施工并从中获利。2013年至2016年,王某丰以同样的方式,先后6次串通投标,其均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并从中获利。

王某丰、刘某庆、杨某康等人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中,王某丰实施寻衅滋事行为15次,刘某庆实施寻衅滋事行为9次。寻衅滋事中,除了打架斗殴等暴力手段外,该组织实施的“软暴力”就让受害人吃不消。王某丰多次带人到被害人家里居住,侮辱、恐吓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家门口或者企业门口播放高音喇叭,无所不用其极。

最终,孟州市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丰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判处其余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

责任编辑:郑军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