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一时冲动,非法拘禁他人30天,结果债主变囚徒,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6年初,姬某红找到董某,以儿子刘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董某借款27万元,后又通过董某介绍,向张某借款7万元,向贾某云借款2万元,以上借款姬某红均为担保人。
谁知,借款后不到一个月,刘某便不知去向。董某等人便前往姬某红家中,向其索要借款。为防止其逃跑,董某等人采取住其家中、轮流看守、夜间堵门等方式,限制姬某红人身自由长达30天。期间,董某还在姬某红家窗口挂白布示威,双方发生撕扯。姬某红报警后,公安机关多次告知董某、张某、王某应采取正当途径索要债务。后来,董某与姬某红再次发生争执,姬某红报警,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
案发后,董某、张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中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张某、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