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法院出台落实“六稳”“六保”的十二条意见,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12个方面,精准保护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方面——贷款期限未届满,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一般不予支持;贷款期限已届满,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造成无力还款,主张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降低利率的,要加大调解力度,促成银企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揽合同纠纷方面——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应当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疫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疫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纠纷方面——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用人单位不得轻易解除劳动关系。
产权保护案件方面——加大民事侵权判赔力度,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者,适用惩罚性赔偿,解决“赔偿低”问题;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权利人举证不能时,适时转移举证责任,降低维权难度。
破产案件办理方面——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积极引导双方协商,采取分期付款、延长付款期限等方式灵活偿还债务,化解债务危机;对破产重整中的企业,坚持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原则,引导管理人充分评估疫情对资产处置价格的影响,准确把握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避免因资产价值的不当贬损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要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区分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以及企业财产,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审慎对企业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的,要灵活掌握,对生产设备、成品等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为企业生产经营保留必要空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优先考虑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审慎冻结基本账户。
要畅通一站式纠纷解决通道——降低诉讼成本,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和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努力做到快立、快审、快执,缩短涉企案件办理周期。
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暂缓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财产的处置,采取“活封”“活扣”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保全销售所得;受疫情及“执行难”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加强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保障企业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