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公司干活,付出了劳动,公司理应支付工资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然而,近日孟州市法院却遇到了一件公司不但拖欠员工工资,还把50名员工告上法庭的稀罕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出现资金困难,拖欠了50名工人工资60余万元。后来,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生产线进行生产,两家公司合伙经营。期间,50名工人多次讨要工资,两家公司协商后,决定由乙公司先垫付工人工资,乙公司随后与50名员工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乙公司暂代甲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乙公司保留对工人的追偿权,工人也有权向甲公司进行追偿。
在之后的生产经营中,两家公司发生矛盾,不再合作。50名员工担心乙公司向其主张追偿权,便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受理后,依法作出由甲公司向工人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裁决。
甲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向孟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拒绝重复支付工人工资。“乙公司已经代我们给工人支付过工资了,现在我们已经不欠工资,这个仲裁结果我们不认可。”甲公司负责人表示。甲公司自始至终表示乙公司是无偿支付工人工资的。
接案后,孟州市法院高度重视,就工人工资的实际情况向乙公司进行了落实。乙公司负责人向法院出示了协议,并说:“我们公司和50名员工分别签有协议,自己只是垫付,对工人保留有追偿权,并且工人以后要以自己的名义向甲公司主张工资。”
面对乙公司和员工们达成的协议,甲公司无言以对,表示认可。可此时的甲公司早已是个空壳子,根本拿不出钱。面对这一情况,法院继续给甲公司做工作,甲公司最终承认,丙公司欠了甲公司2000余万元债权。
“有了这笔债权,大家的工资就有着落了!你们放心,法院已经让甲公司去追偿这笔债权了,我们会紧盯着他们,希望你们给甲公司一些时间。”承办法官对50名员工说。
经过法院2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1月底前,甲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就不要经济补偿金;如果支付不了,甲公司要连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并支付。至此,在法院的抽丝剥茧下,不仅还原了事实真相,还使该案得到妥善化解,依法维护了50名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