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修武县法院组织干警30余人,奔赴10公里外的郇封镇东常村,现场清退6.5亩拒不交还的过期占用土地,有力地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002年7月20日,修武县郇封镇东常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平签订了《养殖场用地承包合同》,村委将占地面积6.5亩的养殖场,以每年180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被执行人。但是,李某平长期拖欠承包费,且合同到期后拒不交还场地,使村集体经济遭受损失。修武县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支付承包费8988.82元及合同到期后的土地占用费,并限期清理干净地上设施、返还场地。但是李某平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件于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为确保执行成功率,修武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杜洁、副局长千磐,提前勘察现场和周边环境,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5个执行小组分工明确,31名干警责任到人。该院还邀请了修武县委政法委、修武县检察院相关人员及人大代表2名,全程参与、见证、监督执行活动。
在执行现场,警戒组清理现场,隔离人员,检查安全,实施组搬运拆除、清点物品,11筐的鹌鹑蛋、38架空鸟笼、32笼鹌鹑、7架孵化笼、100组料槽等完好无损地搬出场地并逐一登记造册。现场彻底腾空后,随着轰鸣的马达声响起,3辆挖掘机开始拆除房屋、围墙和大门,两辆装载机将建筑垃圾装入6辆农用汽车和4辆三轮车上,前后共清运垃圾30余车。经过近8个小时的连续奋战、全力攻坚,涉案的6.5亩场地及其附着物被强制清退干净,并现场移交东常村村民委员会。对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某平依法拘传,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