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但肇事机动车逃逸,对方未缴交强险且无赔偿能力,受害者家庭困难,没钱救治……
遇到上述几种情况,该怎么办 ?
别担心,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就是大家的“救命钱”。
这本是一项利民、为民的好政策,然而个别人却动起了歪脑筋,长时间拖欠不还,影响了该基金的正常运转。近日,中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韩某军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救助金67529.12元。
2018年3月,韩某军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在中站区某老年公寓路口西侧与步行的董某兰相撞,造成董某兰受伤,被告韩某军弃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军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董某兰被送往医院救治,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向该医院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某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垫付了董某兰的抢救费67529.12元。
出院后,董某兰起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军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韩某军赔偿董某兰各项损失116984.23元,该赔偿款不包含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
事后,保险公司发现没人偿还自己垫付的抢救费用,于是一纸诉状将董某和韩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偿还这笔“救命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保险公司追偿其垫付的抢救费用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韩某军虽然赔偿了董某兰的各项损失,但其中并不包含垫付的救助基金,因此董某兰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韩某军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者,应当偿还该笔抢救费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缓解当事人的部分经济压力,对受害人予以及时抢救救助。因此救助基金偿还义务人应及时进行偿还,使救助基金循环利用,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