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我市的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从2008年3月份起我院开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专题调研活动。刑二庭负责对我市辖区的山阳区法院、马村区法院、武陟县法院、修武县法院、孟州市法院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了五个法院2007年度所有审结案件,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调查案件量刑的总体情况
2007年度,被调查的五个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933件,被判处刑罚的共计1320人,其中10年以上的 33 人,占 2.5%;3-10年的247 人,占 18.7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432 人,占 32.7%;拘役的 133 人,占 10.1 %;管制37 人,占 2.8 %;缓刑373 人,占28.3 %;单处罚金 45人,占 3.4 %;免刑 20 人,占 1.5 %。从上述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呈现以下特点:
1、大多数案件审判质量较好,能够做到宽严相济、量刑适当
被调查的933起案件中发现个案量刑方面存在问题的仅有36起, 占全部被调查案件的3.85%。而且存在问题的个案,没有量刑畸重畸轻的,大多是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一部分是量刑偏重和偏轻的问题。可见被调查的基层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能够有效地贯彻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在量刑方面该宽的宽之有“限”,该严的严之有“度”,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了案件质量和判决的公正,同时也收到了较好的,近年来刑事案件的上访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就是明证。
2、个案中量刑偏轻、偏重及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
从被调查的几个法院2007年所审结的案件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个别案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个案中对被告人量刑偏重的的问题。在被调查的案件中量刑偏重2案4人,占被判刑总人数的0.3%。如:一被告人猥亵儿童案,判决书认定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刑法》为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判决结果却是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是个案中量刑偏轻的问题 。在被调查的案件中量刑偏轻的21案,占被调查案件的2.2%。如:被告人盗窃作案2起,价值7470元,数额较大;抢夺作案一起,价值11340元,数额巨大。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偏轻。三是同一性质不同案件量刑不平衡的问题。在被调查的案件中同一性质不同案件的量刑不平衡的有10案,占被调查案件的1.1%。如在盗窃案件中一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盗窃作案6次,价值111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在另一案中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盗窃作案一次,价值972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四是同一案件中不同被告人量刑不平衡的问题。此类案件有3案,占被调查案件的0.32%。如:在一盗窃案中,第二、第三被告人均系从犯,价值均为1300元,第三被告人还有自首、未成年人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结果是第二被告人被判单处罚金,第三被告人被判处管制一年。五是不同法院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以故意伤害犯罪为例,在被调查的法院中沁阳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犯罪人数37人,判处缓刑的19人,占51.3%,而温县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犯罪人数为19人,判处缓刑人数为2人,占10.5%。从缓刑的适用可见不同法院在量刑上的不平衡。另外案件定性方面存在问题,致使量刑偏轻、偏重的问题。如一案中,三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在秤量货物的磅上安装遥控器,多秤货物重量,多结算货款54675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一年。从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看,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如以盗窃罪,被告人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个别裁判文书在量刑方面的表述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一案中,被告人一人犯两罪,判决书主文部分,分别判处被告人两个缓刑,决定执行缓刑,量刑不当。应以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缓刑。
3、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大
被调查案件中,被判决人数1320 人,其中被判处缓刑 373人,管制 37 人;单处罚金 45 人;免刑 18 人。非监禁刑占被判处人数的 35.83 % 。判处非监禁刑的主要依据:一是轻刑犯罪;二是认罪态度较好;三是不致再危害社会。但在调查中发现把是否缴纳罚金和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依据。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经济条件的差异,可能带来刑罚上的不公正。
4、案件的案由相对集中
在被调查案件中涉及罪名60余个,其中故意伤害案146案,盗窃案287案,抢劫案76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66案。以上四类案件占被调查案件933件的61.6%。从以上数字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法院刑事审判中涉及罪名会越来越广,需要我们加强新类型案件方面的研究。另一方面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传统的犯罪形式仍然占据着较大比例,需要在这些案件方面加大指导力度,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平衡。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量刑的标难以掌握,对某一犯罪,《刑法》规定了量刑幅度,但基准的刑期目前理论界、实务界都有争议。这无疑给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无所适从。如强奸罪,量刑幅度在3—10年,那么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基准刑应该是3年,还是5年,或者是10年,审判实践中往往难以抉择。二是指导交流不够。上级法院对量刑方面的指导不够,刑事法官的相互交流欠缺是造成法院与法院之间,同类案件量刑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三是刑事法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是导致了个别案件量刑的偏轻偏重以及在量刑环节叙述不当等问题。四是由于追求罚没款的实际收缴,导致在个别盗窃案件中由于交了罚金而量刑偏轻,个别案件,由于没有能力交罚金而量刑偏重。当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适当从轻,但如何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能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需好好把握。
四、如何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我们刑事审判实践,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关键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做到量刑适当。首先要认真学习、理解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形事司法政策。从下列几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从政策提出的背景;二是从政策的目的性和现实意义;三是从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其次真正将宽严相济运用到刑事审判中。不断提高刑事审判队伍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刑事审判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既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又要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第三加强指导协调,保证量刑的基本同一。上级法院要针对量刑不平衡的问题加强研究和指导。一是通过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对于量刑中存在的偏轻、偏重和不平衡的问题及时指出。二是定期对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并就量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案件,可建议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三是通过召开刑事审判会议来统一思想,对一些多发犯罪案件在量刑上制定一些标准,解决量刑不平衡的问题。四是可通过研究室的相关案例编报、调查研究等载体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汇总,作为内部资料供辖区基层法院参考,做到量刑上的相对平衡。把好量刑关,真正做到宽严相济,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