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站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未成年肇事者张某的监护人赔偿伤者损失44305元。
2018年8月中旬,一名12岁的男孩张某,在放学后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同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在刚拐进非机动车道时,与正常行驶的许某相撞,造成许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丽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丽在医院住院治疗39天,并于2020年7月,因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再次住院15天。
期间,许某多次与张某的父母沟通赔偿事宜,但得到的回答是“我们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无奈之下,许某一纸诉状将这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中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但由于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按照责任划分,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