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
(2019—2020年)
为更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企业做好服务保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坚持服务大局,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开放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实施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提升行动,强化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让高品质营商环境成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新标识。
二、工作目标
1、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产权和欺行霸市、商业贿赂、制假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在招商引资、政企合作等活动中严格兑现政府承诺,坚决杜绝政务失信。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案件,严格区分经营者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切实防止和纠正涉企冤假错案。加快企业开办、财产登记、投资者保护、合同执行等方面地方立法。
2、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生产经营和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定期公布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等领域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建立完善涉企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规范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3、提高商事合同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提升法院电子化办案水平,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降低经司法程序执行合同的时间和成本。2018年,商事合同审判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有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案件控制在12个月以内。2019—2020年,在法定时限内,商事合同案件审理周期和执行判决时间进一步压缩,法院强制执行合同成本明显降低。
4、提升办理破产案件水平。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建立破产案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机制。2018年,建立处置“僵尸企业”联动机制,形成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社保费用、土地处置、税务办理、工商注销、信用修复等方面问题的有效模式。2019年,实现所有破产案件在法院专门破产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2020年,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各项工作机制全面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时间进一步缩短,破产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行动指导
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过程中,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商事纠纷中,要求强化六种意识,促进服务活动深入开展。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发展是第一要务,解决我们目前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发展,目前我们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重要阶段。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运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意义重大而深远,我们要把这项工作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来对待。
二是强化高效意识。对于涉及企业的案件,坚持高效、迅速原则贯彻始终,力求做到立案及时、调解及时、审判及时、执行及时,把涉及企业工权益案件作为特案办理,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宣传意识。坚持庭外送法普法原则,到用工单位、企业进行普法宣传,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教育,普及劳动法,为保障企业用工稳定作出贡献。
四是强化优先调解意识。对于涉及企业的案件,认真做好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每一环节,减轻企业诉累。
五是强化联席沟通意识。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原则,搞好与信访、工商、劳动、金融等部门的联席、配合与协调等工作,妥善处理涉及企业案件。与政府部门协商处理矛盾,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调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妥善处理纠纷。
六是强化回访意识。坚持庭后回访原则,将专项活动与“大走访”活动结合,为涉案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其及时、有效实现自身权益,做到案结事了。
三、工作举措
1、依法惩处危害企业家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中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侮辱、诽谤等侵害企业家名誉权的行为。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2、谨慎处理执纪审查中涉及企业家问题。对在执纪审查工作中涉及企业家的问题,注重将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历史问题与屡教不改、故意违法与创新失误等区分开来,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企业家正常经营。
3、慎重采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事实较轻,且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积极配合、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涉案企业家,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
4、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定罪判刑。
5、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合法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及时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6、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非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7、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对企业家财产确需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既要依法处置涉案财物,又要提高办案效率,防止久压不决、久拖不决,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为企业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8、依法保障违法犯罪企业投资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对涉及犯罪的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9、依法规范政府引资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10、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1、依法打击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12、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特殊功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
13、依法审理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并购收购、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合法财产。准确认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签订的改制合同的效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争取最大限度发挥民营资本的作业。
14、创新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导,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15、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16、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差异。对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或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慎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措施。对民营企业反映外地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予以协调,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17、探索建立市保护企业家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解决机制,集中解决一批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等领域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工商业联合会及企业商会等机构的协调联动,共同搭建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平台。
18、进一步借助“智慧法院”建设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是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审判规则,同意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意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19、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
20、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的民营企业经营决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形式,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
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上报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