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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30 18:33:42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指示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增强为“六稳”“六保”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

1.充分认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市法院要深刻领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上来,主动融入,忠诚履职,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使命,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准确把握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司法政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在法律的框架内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二是注重协调平衡。加强向党委、党委政法委工作汇报,注重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服务保障措施与党委、政府决策同频共振;注重利益平衡,坚持调解优先,动员社会力量,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诉外诉前,以高质量的司法质效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三是推进制度创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完善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能力,创新工作模式,以制度创新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更加优良的司法能力水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二、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3.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刑事司法理念。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涉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及时宣告无罪;认识存在分歧的提交审委会研究,防止反复请示和发回重审,致使企业主被长期羁押。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罪与非罪界限存疑、罪行较轻,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现或经评估变更非羁押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主,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措施。对企业财产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确实需要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4.依法惩处涉民营企业违法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欺行霸市、暴力讨债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各类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准确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犯罪构成要件,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促销折扣与贿赂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开展涉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活动,切实解决一批久拖不决的案件,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5.妥善审理各类涉企涉疫情民商事案件。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案件,注重运用调解、执行和解等方式妥善化解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做到法情理相统一,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合同纠纷,对于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买卖、租赁、旅游、培训等合同纠纷案件,正确适用诉讼时效、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等规则,协调引导当事人变更合同,合理分担疫情风险,发挥司法裁判功能,保障疫情期间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惠民政策得到落实。

6.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及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力度。针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维权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探索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深化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严格依法掌握委托鉴定、中止诉讼、发回重审等审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充分运用第三方数据,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强化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经营创新,为市场主体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7.依法审慎精准适用民事强制措施。出台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意见,加强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合理选择保全财产,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尽可能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防止简单机械司法,防止严重超标的查封企业财产,为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解困留足空间。灵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库存商品正常进入市场销售。畅通涉执企业权利救济渠道,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功能,对错误的执行行为坚决纠正,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8.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持续开展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的专项执行,认真梳理未执结案件,建立台账,充分发挥清欠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完善涉党政机关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综治考核、债务纳入预算等方法加大清理力度,确保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实现“清零”。

9.持续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畅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申诉渠道,建立涉企申诉案件台账,加大审査力度,逐一进行甄别,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尽快予以纠正,并启动评查、国家赔偿及问责程序。

10.严格规范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标准。因受客观经济形势影响、短时间内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高消费信息。因创业失败无履行能力且未规避执行,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不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等,因私消费并承担费用或个人及其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重要考试等,可以给予不超过30天的“单次解禁”期,允许其乘坐高铁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有关消费。对已经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如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纳入失信名单的,经一定程序审批,及时删除或屏蔽失信名单,解除对相关人员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恢复企业和企业家信用。

三、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11.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维护国家和我市关于对相关企业适当下调利率的规定,支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落地,不支持金融机构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因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主张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降低利率的,加大调解力度,促成银企双方协商解决。强化部分网贷公司转让违法经营形成的大量不良债权行为和民间高利息职业借贷行为的“穿透性”审查理念,依法否定违法“放贷”行为效力,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民间投资活动。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坚决否定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对虽然合法但约定利率过高的要加强调解,引导民间借贷利率适当降低,力促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投向创新创业。

12.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受理、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发挥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规范、震慑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13.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深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加强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积极引导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市场主体申请破产重整,灵活运用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人、出售式重整、预重整等方式提高重整成功率,帮助市场主体脱困重生。进一步落实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中止及保全措施解除的规定,依法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认真审查破产企业资产、债务情况,加快破产财产处置、分配进程,避免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长期停留。

14.健全破产审判制度机制。畅通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完善“执转破”机制,规范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应转尽转、应收尽收。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管理、监督机制,规范管理人报酬、办公经费、共益债务等费用的支出,优先适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有效控制破产成本,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进一步深化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破产财产处置、破产费用保障、企业税收减免、职工安置保障、企业信用修复、企业变更注销等方面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15.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质效。加强审限管理,实现“立案进网、全程在网、结案出网、痕迹留网”。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发回重审适用条件,大力推行电子送达,大幅压缩司法鉴定、管辖异议、诉前调解等环节时间,确保企业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及时救济。提升执行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案件流转、网络财产查控、传统查控、采取强制措施、评估、拍卖等各个环节的时限规定,进一步缩短执行案件周期,防止因诉讼、执行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6.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保护产权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侵犯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对行政协议、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对确因政策变化等导致协议不能履行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行政允诺类行政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或兑现允诺的,依法判令承担相应补偿或赔偿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支持政府落实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同办”“证照分离”以及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

17.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部门诚信信息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推动将“切实解决执行难”纳入市域治理现代化考核体系,构建执行协作联动、失信联合惩戒一体化、常态化机制,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坚决打击虚假诉讼等扰乱司法审判的行为,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规范指引作用,引导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

18.完善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机制。建立涉企案件台账,开设绿色诉讼通道,加强线上诉讼服务和互联网审判,加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使涉诉企业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对企业涉案较多的,依法指定管辖、集中办理,以统一裁判尺度,高效一揽子化解纠纷。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回应民营企业诉求,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和服务窗口,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法服务。畅通“民企诉求响应智慧平台”等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管理。聘请工商联干部和民营企业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定期发布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营造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19.开展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根据市委政法委统一安排,聚焦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加大对涉企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及信访案件的排查、评查力度,对梳理出的问题和排查出的案件,列出清单、形成台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以典型案例促进“以案促改”,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严格追究司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居民就业司法服务和保障

20.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审理因劳动者受到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延迟复工返岗期间及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产生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待遇、未交社保费、拖欠工资、劳务费等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加大调解力度,注重裁诉对接,合力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正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21.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依法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引导企业用工制度健康发展,保障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审理和执行好劳动力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案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创业环境,促进扩大就业。积极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贫困劳动力等特定群体平等就业权。

22.助力重点群体创业。依法审理“夜间经济”“地摊经济”发展中涉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案件,引导新经济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妥善处理涉返乡农民工创业引发的纠纷,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鼓励进城务工人员、未就业大学生和下岗职工积极创业,为推动落实自主创业等优惠政策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五、强化基本民生司法服务和保障

23.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完善“打财断血”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经济基础,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营造扫黑除恶浓厚氛围,提升群众参与度和安全感。聚焦“黑财清底”,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司法文件及省法院工作指引,对未严格依法判处财产刑及涉案财产未处置到位案件全面“回头看”,确保“黑财”清到底、清干净。

24.全力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战。妥善审理涉及扶贫移民、农村房屋建设、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纠纷案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严厉打击侵占中央直达资金、扶贫惠农资金、救灾优抚资金以及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助力我市如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25.公正高效审理涉民生案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劣农资、农产品等涉农犯罪,确保“菜篮子”“粮袋子”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伪劣卫生器材等犯罪,依法严惩“校园贷”、校园欺凌、哄抬物价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行“同命同价”,平等保护农民、居民合法权益。依法制裁恶意欠薪行为,坚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疫苗管理领域突出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26.依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严厉打击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等伤医、闹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7.支持政府落实“六稳”“六保”各项措施。立足行政审判职能,支持政府“放管服”改革,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官民和谐。妥善审理“两新一重”建设中出现的各类行政案件,既支持和确保“两新一重”建设及相关工程有序推进,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支持行政机关为落实“六稳”“六保”所实施的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切实保证“六稳”“六保”的各项行政措施依法有序顺利推进。

六、强化粮食能源安全司法服务和保障

28.严厉打击涉土地和粮食安全犯罪。依法惩处非法转让、倒卖耕地、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行为,科学用好土地资源,守住耕地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的犯罪行为,确保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

29.依法审理涉集体土地案件。支持、参与政府开展农村违法占用耕地专项整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等案件,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违规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

30.依法审理各类涉能源案件。严厉打击开发能源、管理能源和使用能源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刑事犯罪,确保能源供需平衡、供应稳定。妥善审理涉油、水、电、煤、气、热力等能源领域及风电、生物质发电、充电桩、充电站建设等新能源项目实施中的纠纷案件,保障供能用能双方合法权益。

七、强化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司法服务和保障

31.服务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联动。依法审理强链固链工作中的投资、贸易纠纷,保障各类生产要素畅通流动,保障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绿色食品等优势产业链健康发展。服务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调研掌握建设5G、新一代人工智能、软件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链建设司法需求,助力项目建设风险管理和纠纷预防,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32.服务保障外向型产业链供应链开放稳定。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正确理解和把握自贸区建设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规定和政策,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与自贸区市场规则有关的行政管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进自贸区法治建设。

八、强化保基层运转司法服务和保障

33.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中级、基层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进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推动形成“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升中、基层法院案结事了、解决问题的能力,满足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

34.加强风险研判。积极推进司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加强对全市法院审判运行态势和审判质效指标分析、异常数据和指标定向定类分析、司法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数据间的规律性联系分析等,对影响和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及风险因素进行研判,不断提升分析研判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前瞻性,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5.夯实基层基础。推进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配合省委组织部加强对基层法院院长的管理,配齐配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配合财政部门落实财物统管改革,加大基层经费保障力度,实现“托高补低”改革目标。持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准确把握人民法庭职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布局,合理调配资源,充分发挥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纠纷、推进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科学、有效、顺畅运行。

九、工作要求

36.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法院要成立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辖区法院服务保障相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工作思路,加强制度创新,细化落实举措,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提供政策指引。本指引所列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相关配合单位也要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督查部门建立督查督办台账,分季度督促落实。加强对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司法政策的宣传,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

37.强化考核问责。全市法院要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相关内容,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表彰、宣传推介和培树典型;对于“六稳”“六保”相关政策不学习、不掌握、不落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简单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导致上级部署落实不力、相关规定“棚架”、效果较差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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