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法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妥善化解社会纠纷的方法和工作机制,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管理双项制度的同时,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的沟通和联系,实现两大资源的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效果。我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制度上相互借鉴共同促进。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民主和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因此,我院在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指导人民调解制度时,充分考虑各自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制定了相互补充,相互配套衔接的制度。比如我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制度中,借鉴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评价和表彰奖励等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引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使人民调解员在审判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二是聘请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聘用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从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共同目的出发,达到陪审工作和调解工作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双重效果,也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我院推荐的40名人民陪审员中,有8人是来自基层的人民调解员,他们充分发挥善于人民评判的优势,以其“双重身份”成为审判力量的有益补充。
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指导。保持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组织的经常性联络,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连接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络花名册、“结对”指导、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等,使人民陪审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制度化、规范化。
四是优势互补共同化解疑难案件。人民陪审员经常参与庭审活动,对审判程序、法律知识了解较多,而人民调解员由于处于基层农村和社区,对社情民意、风俗习惯和村规民约了解较多,对基层纠纷原因和规律都有较深了解。对发生在农村的疑难纠纷和案件,我院采取人民调解员与人民陪审员自行联系和法官邀请两者沟通参与的做法,发挥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倾向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倾向于乡风民俗特点,同时邀请两者参与审判活动,将各自的优势充分发挥,更好的化解疑难案件,息讼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