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上午,《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站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民间借贷新规下,利息的计算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据介绍,该案是焦作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结的案件。
被告徐某因长期拖欠马某2万元不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徐某偿还马某2万元及利息。
因借条未约定利息,该借款行为又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利息应从2015年5月4日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2020年10月20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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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对过去的《规定》进行修正?
——2015年8月《规定》实施以来,不仅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正。
2.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如何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正的《规定》。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3.2020年8月20日是一个关键时间点。
中站区法院法官张小涛解释说:“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借贷合同订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且未约定借款利息的,依然适用6%的年利率来计算借贷利息,借贷合同订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计算借贷利息。”
“具体讲就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到借款返还之日的这部分利息,适用起诉时新《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