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黑”?什么是“恶”?黑恶势力犯罪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又具有哪些特点?近日,市中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情况,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结的111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分析统计,梳理总结出我市黑恶势力犯罪呈现的八大特点。
特点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比例适当。
专项斗争以来,全市法院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数量分别为9个、20个、31个,比例基本为1:2:3,认定的恶势力团伙数量多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数量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数量,符合涉黑涉恶犯罪组织的发展特征和发展规律。
特点二:犯罪主体年轻化、复杂化,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现象突出。
从审结的涉黑涉恶案件来看,涉案被告人以男性为主,有687人,女性仅有21人。
从年龄结构来看,呈现低年龄化,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被告人有39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5.51%;年龄在36至45周岁之间的被告人有257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6.29%;年龄在46周岁以上的被告人有58人,占比不足10%。
从涉案人员文化层次来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小学、初中文化程度有40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7.06%;高中及专科文化程度有24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4.6%;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59人,占被告人总数的8.3%,该部分人群参与的犯罪多为网络犯罪。
从涉案主体构成来看,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成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人员,其中有违法犯罪前科的黑恶势力人员有248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5.03%。
特点三:犯罪区域地域性明显。
涉黑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在县城,在已认定的我市8个涉黑犯罪组织中有6个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区域在县城,占本地涉黑组织数的75%,实施的违法犯罪多为抢夺地盘、树立威名、攫取利益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犯罪。
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在市区,在已认定的我市17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中有9个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区域在市区,占本地犯罪集团数的52.9%。
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区域主要在农村,在已认定的我市30个恶势力团伙中有17个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区域在农村,占本地恶势力团伙数的56.67%。
这些涉恶组织,多为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暴力讨债,纠集人员无故生非或借故打架斗殴的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多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
特点四:黑恶势力犯罪涉足领域广泛化,涉及罪名多样化。
从涉足的行业领域来看,黑恶势力犯罪由传统的社会治安领域逐步转向金融放贷、乡村治理、市场流通、工程建设等多种领域。
从涉及罪名来看,罪名多样化特征明显,其中涉及罪名较多的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
从犯罪手段来看,一般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作为后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硬暴力”特征明显,也有部分黑恶势力犯罪人员为逃避法律制裁,使用语言恐吓、电话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
特点五:犯罪方式由线下向线上延伸,“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增多。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普及,一些黑恶势力利用网络平台实施“套路贷”犯罪逐渐增多,全市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共有15起,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占犯罪集团案件数的38.46%,其中14起案件系外地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
这些犯罪集团分子通过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贷款公司,非法放贷,然后进行“软暴力”催债,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如审理的石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犯罪集团借助公司“合法”外衣,隐藏其非法本质,以“免审核”“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传身份证照片、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4616万条,对外放贷3.7亿元,大肆实施软暴力催收,被害人多达十余万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
特点六:农村恶势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已影响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
审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27起涉及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占生效案件的24.32%,农村恶势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其中,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就是农村基层干部,通过笼络村委委员和村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
如李某平等42人涉黑案,孔某恩等18人涉黑案的组织者、领导者均系农村基层干部。在李某平涉黑案中,李某平曾任沁阳市西向镇某村主任,组织成员中有多人原系沁阳市西向镇某村村委人员,李某平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村集体的名义成立公司,采取发动群众围堵企业制造群体性事件等手段,逼迫企业与其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攫取经济利益,连续实施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些黑恶势力侵犯了农村基层政权,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是打击的重点。
特点七:以亲缘关系为纽带,以公司为依托的有组织犯罪明显。
黑恶势力在犯罪初期一般以亲缘关系为纽带,随着经济势力的增长,逐渐成立公司、企业,借助“合法外衣”大肆聚敛钱财。
在打掉的9个涉黑组织中,有3个涉黑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之间存在父子、兄弟等亲缘关系,并通过成立公司积累资本,实施违法犯罪,公司化特征明显。如桑某生等涉黑案,桑某生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两个兄弟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桑某生等人以亲缘关系为纽带,以公司为依托,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特点八:审理的“保护伞”案件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
从审结5起涉“保护伞”案件来看,“保护伞”人员以基层办案干警居多。
有2起案件是办案干警对涉黑组织的组织者实施的包庇行为,将本应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调解结案或进行行政处罚,导致这些涉黑组织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坐大成势;有3起案件是民警或管教人员为帮助黑恶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实施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或传递案件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