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审判研讨

焦作中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 统一减刑假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09-10-10 17:40:35


    近日,全市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在省少管所召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焦南监狱、焦作监狱、省少管所、焦作市监狱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如何做好减刑、假释的工作经验进行了介绍、交流,对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就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对待、连续表扬、连续记功及对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等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有关单位。

    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孙兰华做了重要讲话。对我市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并强调了当前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关于“以分折刑”问题。要求正确处理法律标准和狱政考核结果的关系,服刑表现是减刑、假释的一个重要考核因素,但不应当是唯一的标准,还应考虑到服刑人员原判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及犯罪原因、原判刑罚、服刑人员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二是处理好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关系。“认罪服法”是衡量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的必备情形之一,“服法”包括自由刑、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因此减刑、假释工作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纳入了考核范围。但是实践中应将确无能力履行、正在履行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加以区分,审查服刑人员是否具有财产刑的执行能力。三是正确把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与“重大立功”的关系问题。《刑法》第七十八条对“重大立功”作了明确规定,操作中要认真对照七十八条确定是否为“重大立功”,不能将“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与“重大立功”直接划等号。讲话还对今后减刑、假释工作提出几点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办理减刑期、假释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突破。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案件质量。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