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尚武家原有4口人(夫妻二人、一儿一女),按照4 (皇甫尚武的老人土地由三个儿子平均耕种)人口分得6.461亩地。98年之前皇甫尚武已在争执的土地上进行耕种。98年刘村村委未进行二轮承包工作,但在上级部门要求下,填写了土地经营权证书。后皇甫尚武家儿子农转非、女儿出嫁。2003年刘村村委因人口增减、矛盾突出调整土地时,其家只有皇甫尚武夫妻二人,因此2人共分得3.24亩地。现皇甫尚武儿子娶了媳妇、媳妇又生了儿子,人口增加为四人。
皇甫尚武起诉称,1998年12月20日其与刘村村委根据政策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又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书,约定承包期为30年,签订后双方一直按合同履行。2003年8月中旬刘村村委贴出公告,决定在全村范围内调整土地,并宣布土地经营权证书作废,收回依法承包的土地重新分配,所谓的理由是人口增加、人地矛盾突出。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自主经营,刘村村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刘村村委返还恢复其收回原告原有的承包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刘村共有6个村民小组,13个生产队,660人家,2900口人,3700亩耕地(其中156.8亩果园地归村委会管理,1997年承包给村民李巨盛,承包期10年),人均耕地1.22亩。村里没有其他机动地,没有企业,集体经济相对薄弱,刘村94年土地调整方案中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整。98年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确定30年不变,但刘村未进行二轮承包,只有将原承包地又填写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期限、承包亩数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权利性质应属于物权。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土地是对物权的侵害,土地承包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但是该类案件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刘村村委该次调整承包土地,致使皇甫尚武等30人到法院起诉,调整的土地已交由他人耕种,处理不好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导致新的矛盾产生。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第一、中央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根据人口、经济发达情况进行地域划分。
1、家庭承包中承包的土地只有人口地。人口地就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后,每一个人获得的土地,一人所分地,应是人口地。在有合同、经营权证书之前一直叫人口地,有合同、小红本之后才叫承包地。本案除156.8亩果园属其他方式承包,其余均为家庭承包(人口地)。
2、村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强。(1)当地村民没有其他收入,土地作为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2)近年来承包土地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国家还有补贴。(3)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可能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出生后30年就没有生存的条件和生活来源,会导致一个人从出生到结婚、生子仍然没有土地,甚至两代人无地。(4)人口地,在当地农村就是一个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的生存依赖。由于当地是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情况突出,经济不发达,农民主要依赖土地生存。
3.村里没有可供调整的机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在刘村及至更多的地方没有上述规定中可供调整的机动地,使得承包地调整更加敏感。30年不变的承包期限不太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精神,应当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种近乎一刀切的政策在当地农村很不现实,不符合实际、不符合民意,不利保护民生。
第二.法律对调整土地的法定情形规定模糊,缺乏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该条规定是否包含因人口增减、人地矛盾突出时所作的调整没有明确。
第三.忽略了对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个成员权利保护。各个成员都享有人口地,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平等享有该组织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体现。
对于人口地,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定,对该类承包方式的承包权利予以保护。建议将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分为人口地和责任田,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即人口地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适时调整的政策,确保每一个成员能够平等的享有财产权利和生存权利。从当地情况看人口地五年调整一次比较切合实际。82-94年,刘村进行了四次土地调整,从没有上访现象。因此如果不能随着人口增减及时调整人口地势必造成有的农民长期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不利保护民生维护民权;对于责任田则按照30年不变的原则,长期稳定,但应缴纳一定比例的受益,作为集体积累,由全体成员共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把人口地和责任田分别填写土地经营权证书,适用不同的政策。为了保证人口地的及时调整,法律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土地作出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