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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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09-10-10 17:43:50


    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期限,具体是指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限制。审限的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审限是为了防止诉讼时间拖延促使案件审判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关于再审案件审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 条作了具体规定:“民事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6条也作了相应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不仅有利于诉讼的快捷、有序运行,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一、二审案件大多都能在审限内按期结案,但是,当前存在着再审案件的超审限现象,再审案件审限延期的比例大大高于一、二审案件,这已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形象的热点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和群众不满的焦点问题,严重地影响着司法效率和法院形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延长再审案件审限的问题作一分析。

    一、延长再审案件审限的几点理由

    1、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与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不相适应。近年来,抗诉案件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成逐年上升趋势,一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提级审查,使再审案件大幅度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不少案件不能及时审理而超审限;二是再审立案把关不严是造成再审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又一原因,由于对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仍过宽泛,缺乏对恶意申请的必要约束,当事人千方百计找关系立案,希望再审判决对自己有利或者希望通过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这样使许多不需要进行再审的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三是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满意就向法院申诉,或者无理多次缠诉,或者上访,法院为维稳需要将大量涉诉上访案件引入再审程序,增加了再审案件的数量。

    2、再审案件本身比普通一、二审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比较激烈,审理难度较大。进入再审的案件大多是疑难、复杂、长期缠诉案件,所涉及案件类型广泛,处理法律问题复杂,法院在审理时,往往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难度。尤其是再审案件,牵涉大量上访老户及社会稳定工作,有些案件要到人大、政法委等上级部门请示汇报,有的案件当事人思想过激,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案件需要冷处理,使一些实事清楚的案件也变得难以判决。

    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难以兼顾。有些再审案件,已经几审,甚至多轮审理,事过境迁,鉴定、勘验、调查失去条件,审理难,为了把好最后一道关口,法官必须耗费最大的精力和时间审查纠正实体上的错误,这就要求属于程序范畴的审限必须适应实体正义的需要。

    4、传唤申请人、申诉人及被申请人、被申诉人难。再审期间,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申诉人一下中止裁定,就置之不理或以各种理由推辞,往后拖延时间,而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在二审生效判决已经胜诉,加之认为申请再审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对法院的传唤可去可不去,无所谓的态度,或者怕输官司,能躲则躲,能拖则拖,采取拖延战术;另外有的案件当事人只知有一、二审程序,不知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对传唤询问消极应付,不予配合,有的被申诉人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走了之,外出打工或做生意,居住地变化,就更增加传唤的难度,使案件无法按期审结。

    二、强化再审案件审理期限工作的建议

    一是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

    1、审判人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的重要意义,要求象重视裁判结果那样重视及时结案,要认识到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础,程序公正的价值不仅在于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还在于能够体现社会正义。

    2、加强审监庭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法官综合素质。要下大力气抓好对刑事、民商事、行政各类审判及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审监庭人员成为精通三大审判的专家型的全面人才。

    3、要严把立案关,对申诉案件立案严格把关,使那些确实有错误的案件得以纠正。同时,要充实、增加审判力量,使审判人员的数量与案件数量达到一个和谐的比例,并在物质、装备、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解决再审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

    4、强化主审法官、审判长及合议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再审庭审程序,突出庭审重点,简化不必要庭审程序。同时,不断完善证据规则, 制定出有关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法院调取证据的审查认定等较为具体的规则。

    二是增强全局意识。加强与党委、人大、政法委及上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寻求理解与支持。要自觉接受党委和人大领导监督,对上级交办案件,认真负责,及时审理,并及时汇报。对人大代表过问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理过程,对申诉是否有理,法院为何支持做到明明白白。

    三是修改完善审限规定。应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予以适当延长,建议在原有的期限上增加一倍的审限,以减轻审理再审案件的压力;对恶意申诉作出必要的制约性规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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