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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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推进减刑假释工作之探讨

  发布时间:2009-10-10 17:46:00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抓好执法办案,这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提高思想认识,更新司法理念;要解决司法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创新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要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这是人民法院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达到的4个方面目标要求。

减刑假释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的减刑假释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实际运作中,均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影响了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本文拟就人民法院如何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减刑假释工作的开展谈几点看法。

一、以发展的眼光审视减刑假释工作,解决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把审判职能作用发挥到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上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提供司法服务,而且,法院工作本身也要求实现全面、健康发展。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对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对激励罪犯认真改造,重新做人,维护监狱监管秩序,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以发展的眼光看,其中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仍需改进。

1、减刑适用过分扩张。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有两种。一种是可以减刑,另一种是应当减刑。但在刑罚执行实践中,“可以减刑”已经逐步演变为“应当减刑”。犯罪分子几乎人人都可以达到减刑,从几个监狱的调查统计看,刑期越长,减刑机率越高,被判处10年以上自由刑的犯人减刑率除特例外达到百分之百。减刑过分扩张,造成减刑的引导作用被弱化,对于其他服刑人员,减刑失去引导示范功能,给监狱管理带来不良影响;减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的奖励政策,被转化为惯例,当一些犯罪分子表现尚可但由于其他因素影响得不到减刑,或余刑不长减刑无望,必然就会引起情绪不满,轻则得过且过混日子,重则失去信心抗拒改造,增加监狱监管的不稳定因素。

2、减刑偏重客观考察,主观思想考察不到位

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为弥补法律规定减刑条件不易操作的缺陷,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实行计分考核,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并作为报请减刑假释的依据。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书面审理,裁定是否减刑假释实质也是以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和行政奖励为依据。由于计分考核过分考虑劳动和日常表现,造成劳动好即改造好的假象,导致改造质量不高的罪犯被减刑,为将来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留下隐患。

3、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缺乏公开,影响公正性

根据我国法律对如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设定简单,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严重困扰着司法实践。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特点是:(1)集中批量化办理。(2)书面审理。(3)形式审查。这种审理方式,不符合公开、公正的程序理性精神。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坚持法律标准,依法办理减刑案件。

办理减刑案件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不符合条件的就不能予以减刑。鉴于目前减刑适用扩张的趋势,在实践中确定适当的比例对减刑进行宏观上控制是需要的,这个比例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的执法环境、社会治安、犯罪形势等因素确定,而且,宜作为一个参考数对待,符合法律标准的,应当依法减刑,不能因为怕超过限定比例,该减刑不予减刑,也不能因为总体比例还比较低,不该减刑的降低标准减刑。同时,应转变执法观念,平衡适用假释,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裁定予以假释,避免把可假释的罪犯转如减刑范围。

2、对罪犯适用减刑假释坚持综合考核,摒弃单纯以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唯一依据的做法

在当前减刑假释制度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正确对待监狱计分考核的作用,改变以计分考核结果、行政奖励作为认定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得分多少与减刑假释挂钩,即以分折刑的做法,应当在对罪犯计分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正确处理法律标准与计分考核结果的关系。应当坚持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计分考核结果为参考,不能以计分考核结果代替法律标准。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是减刑假释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不应当是唯一依据。在对罪犯适用减刑假释时,法院在审核监狱提交的罪犯考核结果基础上,通过提审罪犯、座谈、问卷调查等手段,了解罪犯真实的改造情况,在裁定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原判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及犯罪原因等因素。

3、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引入、完善听证

在当前,减刑假释案件引入诉讼机制的条件尚未成熟的背景下,应该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的听证。监狱经过一定程序依法确定拟减刑假释人员制作建议书,同时将罪犯考核和改造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向人民法院报送,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听证,监狱就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说明,罪犯陈述其改造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以吸收被害人参与进来,同时可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最终由法院作出减刑假释与否的裁定。这样,通过听证和裁前公示,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法院减刑假释的公开性、透明性,避免罪犯、受害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的猜疑,又可避免过多消耗诉讼成本。

二、以人为本,保护受害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办理减刑假释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考虑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把罪犯是否主动履行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作为确定减刑与否的重要因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的,不予裁定减刑。同时,在裁定减刑前条件许可的可征求受害人的意见,把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作为减刑的一个考量因素。其次,由于大多数刑事犯罪尚属人民内部矛盾,故对服刑的犯罪犯也要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他们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如知情权、异议权等,对符合减刑条件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等适度从宽。第三、对减刑假释后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教,并同其他部门协调,加强监管措施和生活、就业的落实,预防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三、实现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审判工作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实现“三者统一”,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确保实体公正,又要注重程序正义;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实行区别对待,在“相济”上下功夫。宽严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办理减刑假释工作,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罪犯区别对待,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如对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轻微犯罪、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在减刑假释时执行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在减刑假释时给以更加优惠的待遇。而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累犯等应从严控制。对真正悔改,认真改造,消除危险性的罪犯,坚持从宽,而对抗拒改造或阳奉阴违,善于伪装的罪犯,在减刑假释上严格控制。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必须审时度势,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态势和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准确把握“宽”与“严”的适用对象和尺度,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2、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减刑假释是我国在长期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既是司法机关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也是党的惩办和教育政策的贯彻过程。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要注意群众的感受,注重社会效果。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刑事案件高发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尤其是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影响,不能过分强调轻缓化而放宽减刑假释条件,对人民群众痛恨的严重暴力犯罪、贪贿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减刑假释,统筹兼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坚持刑罚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的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刑罚既有惩罚犯罪人的一面,也有改造和教育的一面。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假释,既要考虑犯罪人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刑或假释,也要根据犯罪人的罪行轻重、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减刑标准、幅度和间隔时间,改变长期自由刑反比短期自由刑获得更多减刑优惠的的状况,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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