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刘某家属与焦作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刘某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紧急送往焦作市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医院全力救治,刘某最终脱险,不久出院。2020年8月5日,刘某又到该医院拆除固定钢板时,术中突然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不理解、更无法接受,认为“一年前那么大的事故还能把人救活,现在仅为取钢板却把人治死了”,当天下午2点,死者家属20余人聚集到医院讨要说法。
【调解过程与结果】
8月5日当天,该医院第一时间联系焦作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委托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迅速与山阳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结对”法官联系,请其参与调解小组调解并进行业务指导。调解小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安排医院封存病历,组织医患双方选派代表座谈,并安抚家属情绪。经过近五个小时的沟通、释法明理,刘某家属同意由法院和医调委共同主持调解。
8月10日,调解小组召开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等参加的专家评鉴会,对医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分析,并邀请家属代表参与旁听。经多方论证,专家组认定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来自自身,但医院对刘某多发骨折严重创伤术后有肺栓塞可能认识不足,术前检查不够,有一定责任,属于次要原因。经过法官和调解员多次面对面、背对背做工作,讲明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的范围以及计算标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390665元。后经双方申请,山阳区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医院随即将赔偿款交付给刘某家属,该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化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人民法院与当地行业调解组织医疗调解委员会建立了稳定的诉调对接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第一时间介入,迅速开展工作,并发挥各自优势,依法有序化解矛盾纠纷。据了解,焦作市较大的医院多数坐落在山阳区,2015年3月,在焦作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市卫健委、司法局、市中院参与,成立市场化独立运营的焦作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设在山阳区。该组织成立后,山阳区法院主动对接,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各部门分工协作要求,探索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调处机制,综合施策提升医疗纠纷化解水平,公正高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使得大量医疗纠纷化解在诉前。2017年以来,山阳区法院与市医调委协作共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920起,调解838起,调解成功745起,调解成功率88.9%,司法确认562件,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60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张某与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2日14时40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大客车行驶至新洛路温县段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魏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经抢救不治身亡。该事故经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为赔偿事宜,形成纠纷。
【调解过程与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交警部门及时将该案移交温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接受该案后,当天即安排该中心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将双方通知到现场后,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强烈要求追究张某刑事责任。调解员无论怎样解释,受害人家属就是听不进,坚决不同意调解。调解员将情况报告给常驻道交一体化中心的仝法官。仝法官了解情况后,便和受害人家属进行沟通释法,让受害人家属了解在哪种情况下肇事方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并与法条逐一对照。受害人家属最终明白了张某的行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放弃了要求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主张,同意让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开始调解后,受害人家属开口要求张某至少赔偿40万,并且必须在3日内付清。通过做张某的调解工作,张某仅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14万,理由是魏某居住在农村,系农民,年龄也已77岁,没有劳动能力,按国家统计部门数据计算,即使加上精神抚慰金3万,在其承担全责的情况下,也不超过15万。况且自己的车辆入有保险,受害方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偿。面对双方如此大的差距,调解一时陷入僵局。长期从事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职业敏锐感让调解员感觉到张某已经咨询过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已经对自己的赔偿有了初步认识,但同时说明张某还是讲法依法的,有调解基础,只是有些法律规定张某也不完全了解,其并不知道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院下发施行的《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自《意见》施行后发生伤亡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再有农村和城镇的区别,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该事故发生在《意见》实施后,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况且保险理赔有一定的程序,受害人家属要拿到理赔款在其要求的期限内根本不可能实现。调解员一边拿出《意见》让双方当事人学习,一边与驻道交一体化中心的保险公司联络员进行沟通。张某通过学习,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其仍认为对方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保险公司联络员在了解了该案件的特殊性后,提前介入审核受害方花费等保险事项,初步判断理赔数额,保证张某在先行赔偿过受害人家属后能按时得到保险理赔。达到这个效果后,调解员便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受害人家属的工作上。调解员把赔偿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逐项对他们进行详细的讲解,最终魏某家属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同意做出让步,愿意按法律规定接受赔偿,要求赔偿23万。面对受害方家属的赔偿数额,张某又提出该事故自己不是全责,受害人也有责任,仍嫌数额过高。受害方家属一听张某的想法,情绪立刻暴躁起来,调解难以继续下去。调解员及时暂停调解,规劝双方都先回去,冷静冷静再进行协商。第二天在通知双方调解时,调解员将张某所在村的支书邀请到场参与调解,村支书在了解情况后,帮助作张某的工作,并代表张某非常诚恳的给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某最终也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意见,同意了受害人家属提出的23万元赔偿数额。受害人家属也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一起造成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温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高效运行下在2天内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温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自2019年成立以来,受理诉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案件648件,调解成功402件,调解成功率达6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点是一方当事人面对亲人离世,情绪激动,且对赔偿数额缺乏认知,调解场面一度难以控制。但因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集中了法院、公安、司法、保险等多部门资源,解决道交纠纷时发挥多方优势,无缝衔接,及时沟通,相互协助,使该案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化解。既方便了当事人,又达到了多元化解纠纷、诉源治理的效果。另外,该案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素养,对各个时间段的赔偿标准了然于心,才能将该案赔偿数额相对确定;调解员邀请当事人信任的村干部、社会贤达参与调解,促进了调解工作,让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得以稳定亦是该案调解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当然该案件最终能够快速和谐的处理,离不开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机制的有效运行。
案例三:李某与河南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家住焦作市解放区西城美苑的业主李某于2010年3月24日与焦作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按1元/m2/月交纳物业管理费,李某的住宅面积为114m2,每月应交纳114元。可是,李某从2011年3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止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2016年1月1日,原告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李某居住的西城美苑小区后,李某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6月30日止,共拖欠54个月物业费共计6156元,违约金1205元。李某认为,其居住的楼顶自2011年3月安装了移动发射塔,发射塔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标准,对自己女儿身体健康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这些年光给女儿治病就花去掉了几万元。另外,自家的轿车被人用刀子划了几道,房顶还因雨天不时漏水,李某认为这些都与物业公司有关,有些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双方产生纠纷。2020年8月10日,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
【调解过程与结果】
解放区法院诉调对接解中心调解员李全亮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前往李某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现场勘验,随后又于8月13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做调解工作。在随后两天时间内,李全亮多次的耐心调解、释法明理、以案说法,并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书面调解意见。这起长达十年的物业纠纷在诉前快速有效成功化解,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双方当事人对诉前调处矛盾纠纷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赞誉。
【典型意义】
2020年以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在办理物业纠纷案件中,通过细化业主委员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综治部门等多方职责,探索引入业委会、社区、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渠道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整合解决物业纠纷的各方力量,形成了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由综治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等各方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截至目前,解放区法院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1198件,诉前成功化解812件,在疫情防控期间,诉调对接中心5名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调解物业纠纷300余件。
案例四:李某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6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焦作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出资458364元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7年5月1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是,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称涉案房屋现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待具备办证条件后,被告会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3565.14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过程与结果】
解放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将包括该案件在内的5个系列案件委派给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受理该案件的调解员李全亮面对疫情,果断采用微信视频调解。2020年2月12日下午,李全亮在家中与5名原告以及被告公司的领导多次进行电话沟通,交换了意见,并征得了双方均同意网上调解的意见。2月13日上午9点,原告和被告代理律师准时微信上线接受调解。上午11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3期支付2.5万余元违约金给原告,并承诺1年内办理好房产权属登记手续,5名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从开始调解到达成初步意见,再到纠纷圆满解决,李全亮仅用了2个小时。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系列案件+网上调解能够最大限度激发线上调解优势。今年以来,解放区法院面对疫情带来的新挑战,大力开展线上调解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上调解、微信群聊等方式,实现“纠纷解决不打烊”。并且积极建设线上调解试点,目前辖区3个社区调解室和1个法律服务所实现网上立案、确认、调解、签章等“一站式”服务。
案例五: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与沁阳市柏香镇葛村卫生院等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11至2019年间,被告沁阳市柏香镇葛村卫生院、沁阳市王召卫生院、沁阳市山王庄镇卫生院等八家卫生院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向原告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采购药物,原告接收平台订单并将药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应当自验收药物起30天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支付货款。但期间,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对未结货款进行对账,八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应收账款对账清单》,证明其欠原告货款,总数额高达285万元。原告催收未果。这是沁阳历史以来拖欠药款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
【调解过程与结果】
调解人员接到案件后,分析该8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首先,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药品批发零售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他们的经营渠道除在社会上零售小部分药品之外,大部分药品是通过平台销到全市的各个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八家乡镇卫生院占有沁阳近一半的市场,可拖欠近十年的285万药品款压得企业喘不过气来。285万元贷款,每月近两万元的利息,使企业面临歇业、停业的危险,所以他们不得不诉之而为。再析八家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是市属公立公益性医院,他们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辖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大的卫生院服务人口多则5万余人,小的卫生院服务人口还不足两万。遇到稍大一点病的病人,大都要求转到大医院去。卫生院的开资渠道主要靠财政补贴和本院的收入维系,经营困难。加上近年来国家的抚民政策,在医药平台购进的药品是零差价、零利润,所以卫生院的日常经营仅靠医技、检查等收入维持。基层卫生院的基础差、设备旧、又无钱购进新设备,每月除开资外结余甚微。一边是不还款面临歇业、停业的危机;一边是在短期内根本不可能还清小至20万元、大则80余万元的债务。这就给调解一室的全体调解员出了一个难题。
调解陷入两难境地,一方是30万以下两个月还清、30万元以上三个月还清的诉求和调解底线。一方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还清几十万元的债务,暂无支付能力。双方各执已见,不肯退让。难道只有走“打官司”这一条路吗?为此,调解员们针对此案进行了多次剖析、研究、转换思维方式等得出了一致结论:“进入诉讼程序,双方没有赢家”。某方经过判决虽然可以追偿利息,加大债权额,但对于公益医院来说能够让他们停业吗?即使能,但失去了小半边的供货市场,这是永久的利益损失。对于卫生院,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增加利息、诉讼费等费用,债务将在原欠款上增加几万甚至十几万不等,给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又面临信誉损失,将有大量的药品货源被终止,使医院经营更加困难。
调解思路确定后,马上行动。调解一室4名调解员一方面对当事双方耐心的说情、说理、说法、劝导,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另一方面让双方都让步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多次调解,8家卫生院和某公司分别做出了让步,同意签订调解协议书。俗话说:“固己见即踏入绝境,让一步则海阔天空”。随着调解协议书的酝酿,验证了调解员们的灵活和善变的思维能力;随着调解协议书的形成,体现了双方做出的让步和放弃局部利益的博大情怀;随着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彰显了三方共同努力和协调一致的结果。
2020年6月30日上午,在市综治中心调解一室,随着调解协议书的签订,沁阳市近年来拖欠药品货款较大、时间较长的购药款纠纷案调解告结,当事双方9家单位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作为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八被告作为公益性机构,存在经费紧张问题。在考虑到原、被告实际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依法保护债权的同时,坚持柔性司法,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引导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盘活企业流动资金,本案最终达成调解,真正帮助企业解困,使企业正常经营。
案例六:宋某等25名与国电投、上海某通、博爱某远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国电投是一家大型企业,发电用煤主要依靠上海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供应,上海某通与博爱某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博爱某远负责履行合同组织车户运输事宜,车户运费由博爱某远负责支付。2020年博爱某远因疫情影响和管理不善,造成今年以来无法支付宋某等25名车户(48辆车)运费近40万元。车户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电投、上海某通、博爱某远三家公司支付运费。
【调解过程与结果】
2020年6月3日,沁阳市法院将该案委托沁阳市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人员立即联系该案原告与被告,案情查明后,迅速召集博爱某远和车户进行调解。在得知博爱某远虽态度诚恳,积极筹措仍无力支付时,25位司机情绪激动,愤愤不平,想集体上访讨公道。在此情况下,沁阳市政法委副书记朱华和沁阳市综治中心负责人李富利高度重视,要求调解人员尽最大努力,克服一切困难化解此案,维护社会稳定。调解人员分析案情后,认为如果一味给博爱某远施压,不能及时解决纠纷。便与上海某通联系,如实通报案情,真诚协商解决办法,上海某通公司表示:一是我们不应该是被告,我们没有支付车户运费的义务;二是我们在经济往来中不欠博爱某远煤款。沟通一时陷入僵局。调解人员不放弃最后的希望,做最后努力,从上海某通与博爱某远是长期业务合作单位的角度考虑,双方作为诚信合作伙伴,为了今后继续长期合作,调解员苦口婆心多次给上海某通做工作,商量可否支付部分费用帮助博爱某远渡过难关。经反复沟通协商,上海某通被调解人员的诚心所打动,领导层研究正式答复,虽然目前不欠博爱某远煤款,但其旗下青岛智越公司欠博爱某远煤款,经公司内部研究,可以考虑以青岛智越公司名义向博爱某远支付近40万的货款,并承诺尽快派公司总监及业务经理来沁与调解人员协商具体事项。至此,看到纠纷解决的曙光。
随即,调解人员组织博爱某远与车户核对帐目、欠费清单。由于博爱某远与车户日常往来结算手续原始、简单,不够严谨,致使住来账目混乱。调解人员不厌其烦的逐人核对,经过一天计算出欠费由原起诉的39.8万余元更正为37.3万余元。调解人员向上海某通发出请求支付信息。十分钟后,知道即将领取运费信息的另外5名车户也来中心要求,调解人员一边与博爱某远和车户沟通,及时把这5名车户的欠费1.1万元核清、确认,又及时与上海某通沟通,请按最新数字转账,上海某通认可调解人员的努力和辛苦,按38.47余万元转账。
2020年6月16日上午,上海某通公司按照与调解人员的约定时间将近40万元支付给了博爱某远。调解人员随即通知25名车户来中心现场结算领款。至此,这一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博爱某远负责人再三向调解人员表示感谢: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是你们的倾力帮助使我们渡过难关,你们真正做到了为企业真诚服务。
2020年6月16日下午4时,随着最后一笔运费的支出,沁阳市综治中心成功化解25名司机起诉博爱某远和上海某通及国电投拖欠运费案。司机代表宋某、宋征军紧紧握着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的手说:“真没想到在这么短的几天内,我们没花一分钱,你们这么快为我们追回了全部运费,真是诚心为群众办实事啊!”
【典型意义】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国经济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一些企业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由此产生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人民法院应依法妥善处理。如果无法及时妥善化解纠纷, 一方面,25名车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对企业会造成硬性司法,严重影响被告企业经营发展,造成债务风险增加,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沁阳市法院通过“三调对接,四级联动”化解了该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沁阳做出了积极努力。在调解过程中,该案件可谓“一波三折、险象环生、扣人心弦”,但在调解人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努力下,最终“柳暗花明”,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郭某等21人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等21人于2012年4月2日与某物业签订了《装修管理协议》和《装修管理规定》。依据协议规定,郭某等21人向某物业交纳了装修押金2000元整(贰仟元整),某物业向郭某等21人开具了装修押金收据,装修结束后,郭某等21人多次讨要未果。
【调解过程与结果】
联系小区业主代表,倾听小区业主代表诉求,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向物业公司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危害,举行三方座谈,通过多次磋商,达成双方都相对满意的调解结果。
1、物业退还郭某等21人装修押金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的65%即1300元整(大写:壹仟叁佰元整)。2、该款项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分三次付清,2020年 9月 30 日前支付第一笔欠款450元整(肆佰伍拾元整),2020年10月 30 日前支付第二笔欠款450元整(肆佰伍拾元整),2020年11 月 30 日前付清剩余欠款。3、司法确认后,物业收回装修押金条原件。4、支付方式,物业将装修押金打到郭某等21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姓名、卡号、开户行地址。5、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就此事不再产生任何纠纷。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1.调解的在源头上化解了矛盾,避免案子进入诉讼过程,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2.此次调解案件具有典型性,涉及当事人数量之多,影响范围之广,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推动事情向有利方向发展;3. 法院为调解结果提供司法确认的服务,给双方当事人吃下了定心丸,是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做法;4.通过此次批量案件的调解,切实实现“立足司法职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八:焦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5户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初,焦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尚郡小区11#楼因疫情管控、扬尘管控停工造成延期交房,业主不认可购房合同约定的“政府行为、不可抗力”因素可予以后延条款,要求全额赔偿,并成立了业主群声称若不能解决延期交房问题,将集体上访。2020年10月下旬,5户业主先期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与结果】
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到这是一起因疫情影响可能影响稳定的群体性纠纷,向院领导汇报后,转入诉前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詹小锋多次深入尚郡小区,实地了解买受人所购房屋情况、公司经营情况及诉讼对公司造成的重大影响,为帮助公司渡过难关,避免群众上访,尽快解决买受人合理诉求,詹小锋走巷串户,深入到每个当事人家中,给当事人耐心讲解相关政策和法规,讲述因疫情、环保等不可抗力因素给公司造成的困难和损失,希望当事人理解公司的苦衷,同时要求公司体谅当事人的感受,顾及买受人的利益,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相互谦让,在詹小锋同志的不懈努力下,11月初5户业主与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业主免除3年物业费,难以调和的纠纷得以快速调解,其余的业主也和焦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同样的调解协议,一场可能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被避免。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教育生活设施的完善,居民的购房需求日益增长,同时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大量出现。诉讼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法院坚持“源头治理”的理念,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构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让纠纷尽可能地化解在诉前,使案件尽可能地解决在庭前”,实现诉讼案件、信访案件数量下降,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开发商逾期交房,合同违约属实,但是这往往与政府行政、政策调整等因素相关联。2020年疫情来袭,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遭遇经营困难,房地产公司发展陷入困境,业主权益无法保障。调解员在依法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让其理解房地产公司的难处,在依法合理保护好群众利益的同时,帮助房地产公司克服因疫情引发的经营难关,助力经济平稳运行,实现了发展与民生“双保”,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案例九:刘某、谢某与子女们的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谢某夫妇共四个子女,现二老人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孩子照顾,起诉前四个孩子曾自愿将二老送养老院方式赡养,但相关费用不能按时支付,现刘某因身体原因不能再去养老院生活,需要孩子们轮流赡养,没能达成协议,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与结果】
孟州市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分给诉调对接中心,由孟州市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某进行调解。调解员电话联系四个子女到法院诉调中心就赡养问题进行协商,但其中老三未到现场,各方意见不统一,最后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二老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谢某还在养老院居住,刘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再在养老院生活暂时在大儿子家居住,诉调中心调解员王某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某特地上门为老人和子女进行调解工作,提供人性化调解服务。通过调解员与法律援助律师的耐心疏导,刘某、谢某与子女们协商协议如下:刘某生前赡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食宿、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和身故后事办理由老大和老三负责,谢某生前赡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食宿、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和身故后事办理由老二和老四负责。至此,刘某和谢某的赡养纠纷通过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孟州市法院将“诉调对接工作室”打造成诉前化解纠纷的中枢,将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职能统一整合到该中心,实行一站式管理,全面对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本案就是调解员+律师联动调解的案件,是推行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例,能更好地深入群众解决问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诉累,进一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开展。
案例十:焦作某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与周某等42人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焦作某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等四十二人租赁合同纠纷案,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承租原告商铺,约定第一年全免,第二年按0.5元/每平方/月,第三年按0.8元/每平方/月,承租人应在原告提供市场时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后由于各种原因,周某等被告四十余人未缴纳。2020年8月,焦作某市场运营有限公司将周某等人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与结果】
收到案件后,焦作某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及时处理,不然可能造成其他商户跟风也不按期缴纳,将会影响整个市场的运营。在收到案件后,法院及时将案件委派到马村区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当天下午,张某等三位调解员就到该市场,走访涉案所有商户, 了解情况,调解不缴纳费用的原因。第二天将收集过来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市场运营公司,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对所有商户的意见进行处理,第三天,在调解人员主持下,在公司办公场所,市场运营公司与三十余商定意见,或减免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便利设备、或延期缴纳等,公司与三十八商户达成协议,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案件发生在市场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时间节点,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影响近千户商铺所有人的利益,进而对整个市场的运营环境。虽然案件是一样的,人民调解在处理过程中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措施,使纠纷及时得到处理,未影响整个市场的运营,缓和市场管理人与商户之间的关系,双方都对法院在调解纠纷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