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共42件,其中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的案件为35件,包括一审调解结案的有5件,占总案件数的14.3%;二审按撤诉处理的有4件,占总案件数的11.4 %,有明显上升趋势。
一、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成因及对策
一审调解案件的申请再审率为14.3%,案由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院受理的一审调解的案件中,有3件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调解案件的60%。调解案件的申请再审率居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我院受理的案件情况,分析如下:
1.当事人的原因。
(1)当事人是自然人,因急于看病需要医药费,为了尽快执行,选择调解。当执行完毕后,因调解的数额不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尔后又申请再审。
(2)当事人是村委会,在村委换届后,对前任的村委与他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予认定,而申请再审。
2.法官的原因。
据当事人反映,案件的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率,对案件进行“强调”、“硬调”、“久调”,案件的当事人对调解的效果不满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案件就被一拖再拖,直到当事人自己提出调解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调解案件应做到: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应建立在事实清楚,权责分明的基础之上, 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二、调解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官不能“强调”,甚至为了调解,久拖当事人、欺骗当事人。三、调解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法律明确规定调解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现实的调解中,多有“就此纠纷,双方不再有任何瓜葛”,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二、二审撤诉的原因及对策
一审结束后,一方提起上诉,又撤诉的原因有:1.当事人因交不起上诉费,又没有申请缓减免,按照自动撤诉处理。2.上诉人无原因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在实践中,上诉人因路途遥远,行车不便,耽误了开庭时间,没有及时给法院沟通,法院按撤诉处理。3.当事人主动要求撤诉。一些当事人为了避免二审败诉后上诉费的承担,同时拖延申请执行的时间,上诉后撤诉,再申请再审。
对于上诉撤诉的案件,应认真核实当事人撤诉的原因,对于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的当事人给以救济的机会;对于主观上故意不行使权利,或借申请再审的机会,达到其他目的的,应讲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