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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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认非婚儿子 法院判其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04-21 11:11:16


    4月21日,博爱县法院审理一起非婚子抚育费纠纷案,拒绝承认非婚儿子,也不做亲子鉴定,并不尽抚养义务的刘军,被法院判处确认父子关系,并每年支付4岁非婚儿子胡航抚养费98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0多岁的刘军住该县县城,于1997年认识女青年胡小红,并在县城租房同居。2005年12月份,胡小红在医院生一男孩胡航,孩子出生后不久,刘军便对母子不管不问。无奈之际,胡航及法定代理人胡小红将刘军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父亲关系并承担抚养责任。法院审理期间,胡小红要求做亲子鉴定,但做为被告的刘军既不出庭应诉,也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完成。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证据,确认其父子关系。

    法院认为,刘军在诉讼过程中,既不参加诉讼,又不答辩,亦不提供相应证据,还拒绝做亲子鉴定,结合本案的其他相关证据推定,胡小红的诉讼请求成立。根据有关法院规定,判决原告胡航与刘军的父子关系成立,刘军每年支付胡航抚养费987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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