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创新办案方式,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送确认调解意见和法律文书的签收人,使一起争执较大的知识产权案件顺利审结。
原告李女士享有《现代推销学》一书和《现代推销技术》一书部分章节的著作权。焦作市某高校教师韩某在其主编的《推销技术》一书中,超出了合理引用范围且未注明出处,对原告作品抄袭数量较多,构成了对原告作品的侵权。此案开庭审理后不久,李女士就和丈夫(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出国到自己的女儿家长期居住,而且也没有另行委托代理人,主审法官无法和原告联系,这对案件审理带来了一个不小的麻烦。而且庭审中,原、被告争执比较激烈,意见分歧大,如果不能和原告联系上,就无法对本案进行调解,细心的主审法官在诉讼材料中发现了原告李女士的一个电子邮箱,就通过邮箱给原告发了一个调解意见,主审法官在电子邮件中首先肯定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也指出高校教材所具有的通用性的特点,说明如果诉讼请求过高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经过数次邮件往来,原告最终同意了主审法官的调解意见,使这起案件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