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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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民法典与你息息相关,这些典型案例你需要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2-02-22 14:36:35


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本真正关乎老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以来,一批适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它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


    01.关于“好意同乘”

 

典型案例

江某开越野车带着刘某等3名同事去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2.关于“高空抛物”

 

典型案例 

庾婆婆在小区花园内散步时,被黄某某家小孩从房屋阳台35楼处抛下的矿泉水瓶惊吓后摔倒。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庾婆婆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万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处被告赔偿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这条法规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3.关于“撤销婚姻的情形”

 

典型案例

张某与林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向张某坦白自己在婚前患有梅毒。张某得知此事后,陪同林某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张某考虑后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废止。虽然删除了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这条规定,但在婚姻家庭编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规定有助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4.关于“打印遗嘱”

 

典型案例 

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不服分得24%的份额,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打印机打印有着传统手写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该规定适应了当今打印技术普及的趋势,并保证了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

 


 

5.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典型案例

2019年2月起,孙某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一审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作了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6. 关于自甘冒险

 

典型案例

宋某、周某与其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某被周某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医院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宋某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周某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了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自甘冒险”作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7.关于“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亩范围内环境以及洞口村洞口组附近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村民饮用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2021年1月4日,这起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浮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民法典为依据,浮梁县检察院主动履职,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同时判令该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规定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8.关于“格式条款”

 

典型案例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案例切实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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