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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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探折

  发布时间:2009-10-13 08:34:31


 

内容提要:农民工作为三农问题之一,其备受世人注目原因在于: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风险无保障,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尊重,且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数量庞大,人数众多,其权益关乎到国计民生。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屡受侵犯,究其根源是多方面的,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也有体制、政策方面的原因,更有少数执法部门。要妥善解决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问题,首先要思想上予以重视,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专司农民问题,其次在具体处理上,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共同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解决农民工这一社会性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原因,对策。

 

 

在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并存的进程中,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民工潮不断上涨,许多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他们一部分为乡镇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中间力量的作用;另一部分则涌向发达的大中型城市,形成一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正是这样一支异军突起的廉价劳动力,推动了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与繁荣。城市工人不愿干的脏、苦、累、重的活儿成为了农民工的谋生之路。到目前为止,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突破一个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批人却未被现代城市所容纳。既不是纯粹的工人,也不是真正的农民,农民工被边缘化了,他们只是城市的过客。目前,农民工地位的被忽视所引起的诸如恶意拖欠、克扣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子女入学困难,工伤难以保障等问题,使农民工权益问题,成为一个难点、热点、焦点,其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三农工作的进程,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当前农民工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身份难以确定。忙时种田,闲时务工,是其生活的显著特点,在农村人看来他们是城里人,在城里人看来他们仍然是土包子,使农民工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其人格尊严得不到最起码的尊重,备受歧视,农民工在部分影视作品中成为无知、卑薇的代名词,其就更谈不上受到社会保障的惠顾了。

二、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我们不难发现农民工艰难而恶劣的处境。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他们干的是脏、苦、累、重的诸如建筑等行业的活儿。许多发达地区的农民工工作远远超过了《劳动法》所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有的甚至一天工作16小时。在如此艰难的环境下,工资报酬却少的可怜。在许多民营企业里,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另外,工作生活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差也是对农民工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顽疾。工作风险没保障,死伤无人管理,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等,都直接威胁着农民工的生存问题。

三、社会保障缺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严重滞后于农民工的大幅度增长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占世界总人口15%、世界农业人口35%的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农民工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更难受到城镇社会保险的惠顾。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只有4%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 据北京劳动保障网的资料,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虽然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公有制企业职工,但平均36人中仅有1人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中,90%以上是农民工。由于未参加社会保险,发生诸如工伤事故等问题,若用人单位一推了之,其结果是将其推向了社会,由政府予以解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政府部门又很难得以解决,给这部分农民工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幸,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四、公共服务不健全。由于仅仅是城市的过客,农民工并未被城市完全容纳,很难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平时生活以果腹为准,不讲求营养,患病时小病忍,大病抗,居住环境脏、乱、差,子女入学难,难以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成为新型的流浪儿。2005年春节晚会民工幼儿园让多少打工者流下热泪,其真实反映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情况。

五依法维权难。由于农民工自身原因和司法、执法效率的低下,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得以维护。其表现一是不能及时地维权,往往因为错过了最佳的时机而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因为很多农民工不知道这一时间,超过了60天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就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进行驳回。二是很多农民工不知道他去哪些部门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很多农民工不知道这些部门的职责,而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部分农民工采取一些极端的、违法的行为,不但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反而走上犯罪道路,或者造成自伤自残。 三是个别劳动部门不能尽职尽责,导致农民工对其失去信任,或者因行政作为时间过长,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现代化建设步伐而产生的,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又有体制、政策方面的原因,其具体如下:

一、部分农民工素质较低,职业培训不够。大部分农民工往往生长在乡村,读书不多,对本身的生存技能知之甚少,等到了城市,城市的生存竞争远高于农村,加上未经过系统的职业培训,自然很难获得满意的职业,而现实的生存压力促使其不得从事那些收入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同时部分用人单位以此为要挟,任意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生活方式的流动性。农民工工作生活方式的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这一特点决定了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暇顾及到自身的保护,往往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三、法律救济不及时。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司法、执法效率的低下,如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制使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即使赢了官司也往往是得不偿失。从而使劳动立法被架空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老百姓对法律信心的丧失,法律关系的模糊等。弱者权利遭受侵害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所遭受的侵害比原侵害本身各部更显恶劣。对于农民工而言,工资克扣、工伤事故等,直接造成的后果是对个人生命权,生存问题的威胁。而现行法律程序的繁琐使其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农民工流血又流泪,雪上加霜。

四、身分未被正式定位。在城市人的眼中,农民工都是乡下来的打工者。而劳动部19958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用反向解释的方式确认了农民工在《劳动法》中的主体地位,即农民工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概念的范畴。事实上,农民工进入工厂企业工作后,就获取了工人的身份,他们就应当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而不应该被作为低等公民来对待,更不能用身份社会的眼光来看待农民工。但是现实中农民工没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一部分人单纯站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忽视了农民工自身的基本权益,其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五、政策立法方面的原因。户籍管理制度将我国人口分为农民和市民两大阵营,同时社会保障事业重点又一直放在城镇,对农民工-这一改革开放后产生新事物,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以致于实践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近年来,中央在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保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农民工问题也成为今年两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对其解决方式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相关人士意见,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提高认识,重视农民安置问题。安置就业是现阶段及今后相当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将成为难中之难。因此,如何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与城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置于同等地位,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是解决这个难中之难的关键。为此,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应改变现行各部门分散管理体制,尽快建立统一管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专门工作机构,推进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间的衔接与协作,提高转移的组织化和有序化程度,真正把劳务输出培育成支柱产业。如部分地方政府在本地人务工多的地方设立办事处,专职处理侵犯本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事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 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再教育。我国农村劳动力基本素质低及职业技能差是抑制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的最大制约因素。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进城务工农民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地方和部门相继提出对农民工文化和技术水平的种种要求,导致缺乏转岗技能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领域越来越窄,转移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不仅是当前的需要,也是最终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瓶颈。

三、加大鼓励农民工返乡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农民工积累一些资金,掌握一些技术后,终将返乡。重庆市开县是农民工输出大县,该县以输出劳动力,引回生产力为宗旨,为农民工返乡发展家乡经济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很值得推广。以往我们在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方面制定了许多政策,今后应当加大鼓励农民工返乡就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力度,使农民工为改变家乡面貌,推进农村城镇化做出贡献 从而扩大当地转移就业量,提高小城镇的人口吸呐能力。

四、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完善劳动证据制度。对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作强制性的规定,并在有关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在弱者成为涉诉主体的司法调查中,实行有条件的举证倒置,避免因农民工的力量孱弱而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导致不公正的败诉。其次,改革现行的劳资纠纷的一裁两审机制,提升司法审判和执行的效率。在坚持原一裁两审 必要性的基础上,逐步实施有条件的或裁或审,从长远来看,要能真正体现法治文明,只有取消劳动仲裁,完全有法院通过独立审判解决劳资纠纷。第三、健全司法援助制度,为处于弱势的农民工群体提供法律支持和物质保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它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体现,是国家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一项义务。其建立的目的是从司法体制上建立健全的诉讼民主和法律保障机会均等的机制,有助于减小或消除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农民工作为现行的一个庞大弱势群体,审判、司法机关应建立专门的内部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落实司法援助制度,其程序应比其他民事纠纷更加快捷。第四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意识。据有关调查表明,当农民工出现了欠薪、克扣工资等问题时,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是少之又少。大多数采取的是近乎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这种选择却无助于他们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反而将自己推向更悲惨的境地。因此,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显得十分重要。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的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且还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且层次不一、构成复杂,这就决定了他们对社会保障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其次,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工作和收入低且不稳定,加上农民工务工的流动性,使他们很难加入到现行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要从农村入手。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如已经实施的新农合医保,已使部分农民受益。笔者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部分农民工在务工形势好的情况下,会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合同观念差等原因,土地流转极不规范,当务工形势不好时,需重新务农时,产生诸多争议,使部分农民工最后生活保障也丧失殆尽,因为在我国农村土地不仅是生活生产资料,更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色彩。因此要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规范土地流转。其次以已实施新农合医保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使农民工可在乡参加社会保障,解除后顾之忧。再次,就现阶段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而言,可按两种情况予以处理,对长期在一定区域内务工,且收入相对稳定的,可加入到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对不定期外出务工,务工区域不固定的,其所在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措施强制其参加社会保险,以便于转移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我市从事旧纸机拆卸农民,因其务工时间短,区域不固定,雇主多为其参投意外伤害保险,因雇主拆卸旧纸机发生损害事故所产生的纠纷,与其他行业工伤事故所产生的纠纷相比,要少得多。最后,当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后,必须要做好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工作,因城市居民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有较强的抵触心理,其原因在于近年来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的状况,已使得维持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力不从心,如果再把农民工纳入到其中将会不堪重负。故应做好二者的协调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不单单是一个法律保护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保护的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把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做到城乡统筹,共建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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