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决定了企业破产绝非单纯的法院司法行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从其建立起就担负着政府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艰巨任务。政府在推动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妥善安置职工、化解各方矛盾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配合。
近年来,焦作市市委、市政府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快企业改革,深化企业改制,使企业走向市场经济的号召,确立一批国有工业企业和国有商业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进行企业改制。从2003年开始,就有22家特困国有工业企业、7家国有商业企业、1家上市企业、1家股份制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短时间内涌入法院这么一大批破产案件,不但给法院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也大大地增加了涉诉上访的几率。为审理好这些破产案件,保证这些案件平稳、较好、较快往前进行,焦作中院做到紧密依靠市委、市政府,通过实现法院审判职能、政府职能的优势互补,发挥最佳的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充分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由于破产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劳动政策和人事制度,中院加强了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请他们派员到现场进行宣传与解释政策,共同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分流工作。
二是积极发挥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掌握政策、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指导清算组和管理人按政策规定对职工进行安置分流,并在安置分流中采取了许多措施以提高安置分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如将有关劳动政策、每个职工的工龄等具体情况等公布上墙,做到一目了然,平等地保护每个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积极与社保部门沟通,共同解决职工享受保险难的问题。 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大都拖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险费和失业金,清算组无力交纳,职工情绪不稳定,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在企业申请破产时,中院就要求企业提供职工安置预案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案件受理后,他们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积极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社保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还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筹措部分资金,补交破产前的部分社保欠费,使破产企业职工能享受领取失业救济金,并在政府部门支持下,使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都尽可能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这既保障了职工基本生活和应享受的失业待遇,又能使社保部门应收费用得到落实,也使法院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能够妥善安排好破产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思想稳定工作,确保破产案件审理期间职工稳定,政府放心。
四是想法设法,妥善安置职工。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是破产案件的重中之重,必须认真对待。因此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实际对特殊问题进行特殊处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首先,与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发挥他们的优势,积极出面与其它企业或者收购企业牵线,安置了一大批职工。截至目前,焦作中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3起,已安置职工2023人 。其次,对未能得到安置上岗就业的职工,筹措资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发给他们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鼓励他们与清算组或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自谋就业。
五是积极协商政府职能部门,较好较快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购买破产企业房地产后,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办理这些手续需要缴纳约占房地产价款27%以上一大笔过户费。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也使得安置资金缺口更大,严重影响到安置资金的预算,也不利于资产的变现、产权的过户、破产程序的顺利终结。针对这种情况,他们及时协调政府脱困领导小组召开政府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加强协作,一路绿灯,尽可能的减免收费,尽力办好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