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法轮功”邪教案,魏智华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解放区人民法院查明,2021 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魏智华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新华书店门口,将事先准备好的“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在塔南路、解放路路边停放的电动车车篓或储物箱内进行投放,共计传播“法轮功”刊物27本、光盘4张。
后公安机关在魏智华住处查获其准备用于传播的“法轮功”书籍、刊物共计302册,查获“法轮功”标识、标志物共计132个,查获“法轮功”光盘16张。经焦作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认定,所查获的书籍、刊物、标识、标志物、光盘均为邪教宣传品。
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魏智华传播邪教宣传品以及为了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书籍、刊物250册以上及一定数量的其他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