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一同盗割通信电缆线完事后,在叫车来拉的过程中开溜。4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2000元。
22岁的徐某某系河南省林州市人。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5月3日2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同郭某、李某等人预谋后,窜至中站区许衡中学墙外,由徐某、李某拽住通信电缆线,郭某用手锯将悬挂空中的电缆线截断一端后,三人将电缆盘到另一端。为了将所截断的通信电缆线运走,徐某去叫车,但他却一去不返,而郭某、李某在现场等候时被抓获。经鉴定,该段电缆线价值为2943元。
中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破坏性手段盗割通信电缆,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其与郭某、李某所起作用相当。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