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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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征选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7 17:46:18




为加强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公开征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建立“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应当是依法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合法的分支机构)、社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需要的服务项目;

3.具有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法律、估价、会计、摄影摄像、信息技术、视频剪辑、VR拍摄及制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固定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拍卖要求收集、整理拍卖财产信息、制作视频、照片和文字描述等说明财产状况的资料。
      (二)具有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1.具有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2.设有客户服务中心,能提供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真实、准确、规范回答拍卖事项有关疑问,咨询设备具备录音、录像、存储和复制等功能;

3.建有服务监管软件平台,全程记载现场勘验、线上线下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信息资料,可实时查询及归档保存;
        4.能够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传输。
      (三)具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的、或被人民法院执行尚未结案的;
      4.因执业行为被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
      5.申请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经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的;
      6.在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中被人民法院除名的,或由原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另成立或更名后的机构。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应对照申报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递交司法拍卖辅助业务申请书和承诺书(承诺书要明确是否存在不得承担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情形);

(二)提供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材料、现有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规章制度和文件,以及拍辅费用收取办法及相应报价;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并附现场照片;

(四)现有相关专业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其它申报条件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证明材料。

有在人民法院从事过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可视情提供相关网拍辅助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机构应于2022年12月717时前向本院执行局书面申请并递交申报资料并交验相关原件(因疫情原因无法现场递交申报材料的可邮寄申报,申报资料一式10份,装订成册)以及刻录有上述材料的光盘一份。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征选范围。

(二)评审程序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评审初步确定拟入库机构名单,在本市法院官网及媒体公告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在公示期提出异议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由本院将确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申报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焦作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
    四、其他须知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地点: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1017房间;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东段3601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54000;联系人:董家辉,电话:0391-3386466。

(三)为确保征选工作公平公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391—3386260。

特此公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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