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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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八项制度”规范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09-10-15 14:34:19


 从9月份开始,沁阳市人民法院积极制定和完善执行工作中的“八项制度”,不断规范全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进一步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是实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积极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廉政监督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执行的方法和途径,使其通过参与执行案件的全过程,了解执行工作的特点和难点,抓住关键和难点问题,既进行有效的监督,又给与支持和配合,进一步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二是实行“自觉接受执行当事人监督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永恒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以公开、公正、公信、高效为重点,公开执行程序,强化执行管理,做到“六公开”:即:执行过程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强制措施公开、执行听证公开、权利义务公开、财产处分公开;“两明白”:即让当事人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明明白白,对案件执行的结果明明白白。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全部执行过程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消除案件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猜疑和不满情绪,彻底克服执行工作中的暗箱操作现象。

三是实行“廉政教育制度”。加强对执行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典型和警示教育、权力观教育、“五条禁令”教育。认真学习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省法院、市中院有关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的规定、措施和要求,使执行干警树立忠于职守、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注重文明的职业道德理念,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和侵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四是实行“执行财产的保管和支付制度”。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占用或使用。擅自使用的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1条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主办执行法官对依法扣押的车辆和其他财产,应将有关证照、钥匙和相关材料造册,所扣押的财产应在30日内进行处分。

  五是实行“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制度”。对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时间、期间、步骤和流程进行了严格的明确和规定。

  六是实行“执行财产的调查与查封制度”。在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时,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抗辩权和异议权。

  七是实行“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 ”。对执行人员办案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因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任以及其他原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均依次追究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及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追究案件质量责任不因干警人事调动而免责。案件质量责任倒查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八是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全面评查制”、“专项检查制”、“当月送评制”、“逐人登记制”、“按季通报制”、“定期讲评制”、“对面交流制”、“责任追究制”、“业绩归档制”,严把案件质量关。在每周召开的局务会上,对差错案件逐类进行剖析、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要求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在会上说明情况,督促全体干警强化质量意识,减少差错的发生。

   自建立和实行“八项制度”以来,沁阳法院执行队伍和执行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截至目前已执结各类案件110件,执行干警的认识和作风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和转变。仅在国庆节期间,执行干警以服务大局为重,加班加点放弃休息时间,利用8天时间执结难、缠案件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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