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诞生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审判制度,对新时代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本文通过对J法院1956年至1966年144份婚姻家事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马锡五式文书”在特定历史时期具有可执行性高的特点,文书具有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包含教育型内容、大量附条件调解等时代特色。“马锡五式文书”可执行性强是因为具有政治性强、司法权威高、可接受度高的特点。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借助常识、常理、常情,提高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协同力,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审判实践中的审执冲突问题,进一步提升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让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焕发新时代生机,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文书可执行性、历史借鉴、实证分析。
引言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整套‘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简称”。〔1〕随着时代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呈现出了新的精神内核和时代价值。司法界在讨论“马锡五审判方式”时,重点在调查研究、便民利民和就地解决纠纷等方向,鲜少有人关注到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问题。笔者在选取了J市法院1956年至1966年共计144份婚姻家事类民事法律文书后,发现前述历史时期内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性高的特点,对这些文书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其中的根源,再结合当前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文书可执行性问题,找准破解思路,对提升群众的司法认同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便于表述,以下全文将 “马锡五审判方式”下的法律文书简称为“马锡五式文书”。
一、“马锡五式文书”可执行性高之实证分析
“马锡五审判方式”源起自抗日战争时期,并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了整个法院系统的审判方式。为了研读当时的实证数据,笔者查询了J市馆藏卷宗,选取了1956年至1966年十年内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剔除掉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等没有可执行内容的案件,剩余具备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共计144起。
(一)“马锡五式文书”之审判数据分析
经过实证研读,笔者查阅了样本文书的电子卷宗,以现在各级法院对审判质效的审查标准,反观“马锡五式文书”的各种数据,分别从结案方式、自动履行情况、判项明晰情况进行了统计。
图1:“马锡五式文书”结案方式统计图
1.调解率高、结案方法灵活多样。通过调解来化解纠纷,其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按照柯恩的归纳,这些好处包括有利于社会凝聚力,便利争端当事人。调解也解除了长官及其上司大量的诉讼方面的负担,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干大事,节约政府开支。〔2〕经过研读馆藏卷宗,发现在当年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婚姻家事类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是调解,占比达到了85%,而调解过程极大的满足群众便利。埃德加·斯诺就曾在《西行漫记》中说过,陕北是我见过中国最贫穷的地方之一。〔3〕所以过于繁琐、严格的司法程序对普通群众来说是非常陌生的,而且还会加重他们的诉讼负担,导致他们对坐堂问案式的诉讼模式极度反感。〔4〕在样本案件中,笔者发现很多双方当事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庭外调解阶段多数通过信件进行沟通,原、被告在信中表达对婚姻家庭的看法,以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双方信件均留存归档。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多数法官会亲赴当事人家中制作调解笔录,笔录中载明各方意见,双方在笔录中签字确认,或者由法官另行手写调解书发放各方当事人。也有案件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时即可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校对后发放打印版调解书给各方当事人,结案方法灵活多样。
图2:“马锡五式文书”自动履行情况统计图
2.自动履行率高、结案时实现财物两清。在对样本文书统计过程中,发现高达65%的案件已经自动履行。卷宗中一般会有收到条、交割清单等作为佐证,调解书中很多载明了“财物两清”的内容。涉及到特定的历史条件,当时很多案件分割的主要财产都是生活必需品,例如锅碗瓢盆、衣物被单、麦子玉米等,而当下物质生活标准有了极大提升,凡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分割生活必需品情况的,当事人并非因为生活需要,大多数是为了情绪发泄。因而前述分割办法放在当今生活场景下,标的物琐碎且不易保存,具有很大的执行难度,但在当时却是重要的生活物资,并且大部分都实现了自动履行。
图3:“马锡五式文书”判项明晰与否统计图
3. 裁判主文明晰度高、对裁判结果认可度高。以当下立审执协调运行的视角去评价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主要是考虑法律文书主文部分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不能执行的因素。以该标准去衡量“马锡五式文书”,发现绝大多数文书主文均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婚姻家事案件,可执行内容主要是指财产分割和子女探视问题,在30份主文不甚清晰的案件中的,也存在笼统的表述,比如“女方的物品由女方一并带走”,或“女方可随时探视孩子”等,如果放在当下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就可能出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各执一词,将主文不清以对己有利的方式进行片面解读。但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认可度高,鲜少有对文书咬文嚼字导致再起争端的现象。
(二)“马锡五式文书”之时代特点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健全,民事诉讼法历经数次修改,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保障。在样本检索过程中,笔者发现“马锡五式文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拥有极其鲜活的生命力和人情味,与当下普遍严谨精准的法律文书风格形成了强烈对比,尽管有些地方突破了现代法治规则,却极大的体现了当时的司法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当下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不会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非案件当事人并未参加诉讼,程序权利保障无从谈起,未享受程序利益而单纯承担程序结果,不符合程序公正的根本原则。但在“马锡五式文书”中,出现两类典型情况。一是为他人设定义务,例如某起离婚案件中,双方调解达成意见,由男方支付女方100元,但该100元的给付方式表述为“由男方单位每月从男方工资内扣除20元直接给女方”,裁判主文中直接指定了协助配合义务一方为男方单位;二是处分他人权利,例如在某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内部划分,在调解书中直接表述为“欠邻居40斤谷子由男方偿还”。尽管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待商榷,但这一做法却对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极为有利。
2.裁判主文包含教育型内容。当下的民事案件审理包含有普法教育方面内容,一种是以法治宣传的形式体现,另一种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以婚姻家庭类案件来讲,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教育引导,要么体现在庭下调解阶段,要么出现在文书说理论证部分,绝无机会出现在裁判或调解的文书主文中。但在“马锡五式文书”中,裁判主文包含教育型内容的并不少见。例如某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自称是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好,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在调解书调解主文部分,载明“另行恋爱结婚时,必须慎重,不得马虎”;又例如在另一起离婚案件中,由于当时社会生活中,将自己的孩子送养他人的现象较为多见,在该案调解书主文部分,载明了法官的告诫“各自抚养的孩子,不准给与他人”。尽管法律文书说理论证部分也可以进行教育引导,但此类内容出现在法律文书裁判主文中,带来的情感冲击和教育震慑效果更加明显。
3.结合生活场景设定附条件调解。为了更好的达成调解,在调解协议中附期限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但在现代司法环境中,轻易不会在调解协议中附条件,这是因为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一定的随机性,附条件的调解协议,极有可能存在双方恶意毁约的风险,或者由于条件的随机性导致协议的可执行难度加大。但笔者在“马锡五式文书”中,却发现很多附条件的调解,并且所附条件极大程度的贴近现实生活。例如在某离婚案件中,双方约定了自建房的一层归女方,二层归男方,但此前院内自行修剪了一个厕所,关于该厕所,调解书中明确约定“院内厕所只许男方母亲使用,老人离世后,厕所填平,任何人不得干涉”;又例如某离婚案件中,关于房屋权属问题,表述为“三间房子由女方常住,如女方改嫁,三间房屋归二人之女儿所有”。此类附条件调解的内容,旨在从根本上实质性化解纠纷,取得了当事人的心理认同,充分彰显了法官的生活经验和智慧。
二、“马锡五式文书”可执行性高之历史成因
从前述实证数据可以看出,“马锡五式文书”具有可执行性高的特征,并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尤其在涉及到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或者附条件调解,这些在当今明显属于不利于执行的因素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未见有难以执行的后果,是因为“马锡五式文书”具有深刻的历史成因,深入剖析这一现象的历史根源,有助于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和时代价值。
(一)制度层面:政治性高于法律性
1.时代条件。马锡五在他应《政法研究》之约的一篇文章中说道,“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而法律则是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5〕陕甘宁边区作为抗日政权的稳定后方,司法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马锡五本人并未受过专业的西方法学教育,甚至在兼任陇东分庭庭长之前也未从事过法律工作。战争年代,在偏远、狭小、落后、贫穷的陕甘宁边区,我党政权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群众,在当时险恶的政治斗争环境中,一切工作的核心应当是最大限度的争取群众支持。谢觉哉极力推荐“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群众立场,发扬民主精神,做到了政府和群众一起明断是非,共同审判。〔6〕例如当时的陇东“封棒儿与张柏儿婚姻上诉案”中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抢婚等习俗,司法审判通过个案审理达到政策宣讲,解决边区立法与民间自然法的冲突问题,争取群众支持,制止封建恶习,以实现社会治理之目的,可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诞生之初就秉承着政治性高于法律性的特征。
2.历史传承。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马锡五审判方式”依然深刻的影响着司法审判实践,调查取证、便民利民、主动司法的审判方式形成了历史传承。笔者查阅的样本卷宗中,彼时的承办法官在主动司法方面可谓竭尽全力。例如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外地的,法官通过信件与当地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单位联系,请求该机关单位对当事人的个人品行、生活作风等进行协查并复函,往来信函均作为证据留存卷宗。而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当时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属于其所在单位管理范围,作风不良不仅意味着道德评价,甚至在某些时候上升到了政治评价。因此在政治性高于法律性的大环境中,“马锡五式文书”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程度的政治评价,因此天然具有可执行度高的优势。
(二)社会层面:权威性优于服务性
从法理上讲,审判权是近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审判权的产生是权力分工的结果。结合我国特殊历史,审判权在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是稳定政权、改良社会风气的重要权力,因此司法机关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具有强权机关的历史地位,天然具有权威性。这也是“马锡五式文书”中,出现裁判主文直接设定其他机关单位的协助义务之根源。例如在样本文书中,就先后发现如下表述内容:“寄存在大队的物品凭此判决直接至大队领取”,“工分问题,由生产队平均划开,两人分别结算”,“户口迁走时粮食标准按生产队原则结算”,“孩子由男方抚养,标准粮随其转移”等内容。前述裁判主文,实际上直接为生产队、公安机关等机关单位创设了协助配合义务,一方面有审执一体的历史影响,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彼时审判机关权力层级较高,其他机关单位的协助配合度较强的社会现象。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审判机关被认为是一个权威型机关而非服务型机关,这也侧面导致了司法判决的社会认可度高、可执行度高的结果。
(三)个体层面:教育指导大于裁判需求
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整个社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需要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进行强有力的革旧迎新。1944年1月6日,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7〕在当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个案的审理,要实现审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这种司法理念确实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马锡五式文书”体现出了很强的教育意味。例如前文所述,“另行恋爱结婚时,必须慎重,不得马虎”,“各自抚养的孩子,不准给与他人”,一方面是对婚姻观和家庭观的指导,另一方面在遣词造句上,“不得”、“不准”则体现了强有力的家长式教诲。
情理法的协调统一,确保了司法公正,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实质是天理、国法、民情三者在经过反复较量与相互妥协之后,以“衡平”之术兼顾司法审判规律与社会治理需求,从而寻求被矛盾双方及社会接受的审判结果。〔8〕在翻阅样本文书时,笔者发现一起案件,养父子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养子根据线索认定自己生父另有他人后,起诉要求脱离父子关系,养父则要求返还多年来的生活花销,法院在查清二人确非亲生父子的情况下,支持了养父返还费用的相关请求,并在裁判文书中肯定了“养恩大于生恩”的善良风俗。“马锡五式文书”扎根于社会实践,大量运用常理、常情,既可以实质化解纠纷,又实现了教育感化目的,提高了裁判文书可执行性的同时,更加树立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具有极强的历史价值。
三、审执协调视角下提升法律文书可执行性的路径分析
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审执冲突,集中表现在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问题上。有的法律文书存在着先天不足,比如判项不清;有的法律文书存在着后天不足,比如其他机关的协助配合不能;还有的则单纯是法律文书的受认可度不高,比如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拒绝履行。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一些法律文书全部或者部分的缺乏可执行性,裁判文书成为了一纸空文,更加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此,“马锡五式文书”所具有的鲜活生命力和时代特点,对新时代提高法律文书可执行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执行力方面:判项清晰明确符合常识
法律文书具备可执行性的前提,首先是裁判或者调解的主项应当清晰明确符合客观常识,这需要主审法官具备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客观常识。而当前大量员额法官或者法官助理,接受的是正统的法学教育,有的还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一定程度上存在司法人员精英化与群众需求现实化之间的冲突。
1.司法精英化的现象。基层的大量案件实际上是琐碎的民事纠纷,婚姻家事、邻里矛盾、细小经济纠纷等,除了司法知识外,还需要一线的法官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生活智慧。以相邻权纠纷为例,楼上楼下漏水导致的纠纷,判决主文中“恢复原状”,初看并无任何不当,但执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恢复原状”的理解不一,一方认为应当将漏水部分墙面彻底铲除重做,另一方认为在发黄部分外刷一层白漆即可。出现这样的理解偏差,实际是主审法官在判决前未能预估到墙面修复可能存在不同方式,缺乏一定的生活常识,也低估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的激化程度所致。
2.回应现实需求的路径。通过前文对“马锡五式文书”的解读,发现充分调查取证、判前主动答疑等传统的审判工作经验,仍然是回应群众现实需求的主要路径。大量的基层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法官的主要职能在于探究事实、提供解决方案,尤其在拟定解决方案之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真实需求,还要预判到当事人表意不清的可能性。法官要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改变精英化的思维定式,学会换位思考,将自己置身于群众视角,要用沟通和对话,弥补观念之间的隔阂。
(二)协同力方面:司法裁判技术兼顾常理
民事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问题,在有些场景下就是与其他机关协同配合的问题,法官预先如果关注到履行情况的,会发现有些民事案件先天就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但按照司法伦理的要求,又不能因为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就拒绝裁判,如此陷入两难境地。
1.司法裁判与行政管理事务的冲突。如果要提高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尤其在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配合义务时,法官在判决前就应当掌握其他部门的基本运行规律,具有常理判断能力。例如在开发商未通过工程验收备案的情况下,业主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证,法院裁判主文如果要求开发商在裁判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该结果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必然引发执行不能。这是因为当前的社会管理体系分工越加精细和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职责,执行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
2.“附条件判项”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马锡五式文书”在当时的司法权威和政治性影响下,天然具备可执行性高的特点。但新时代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必须在当代的法治环境下,对“马锡五式文书”进行有条件的借鉴。在判项中直接指定协助机关的配合义务有违司法基本原则,如果要兼顾文书的可执行性,就可以考虑借鉴使用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判项,例如在前文所举例的协助办理房产证案件中,裁判主文表述为“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十日内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就可以解决司法裁判与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的冲突问题,尊重行政权的运行规律。
(三)公信力方面:裁判文书说理融入常情
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本身是抽象的、理性的,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有距离的,因而法律规范本身是否“良法”,一般社会公众难以直观的感受到。但个案的处理结果却是现实的、可感知的,并且个案的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是社会成员可以任意评价的。在自媒体时代,一个超出了社会普遍认知的裁判,所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足以颠覆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感。
1.司法专业性引发的冲突。理想情况下,裁判者以其专业技术做出司法判断,其自由裁量过程不应受社会评价干扰或影响。但在现实语境下,任何一个法官、法院都不可能完全置社会舆情和公众评价于不顾。另外从历史视角来看,一个完全符合当时立法规范的标准裁判结果,却引发了社会公众数年乃至数十年的信任危机或者社会行为准则的改变,这样的裁判结果也不应该是一个良善法律人所追求的“专业”。反观“马锡五式文书”,尽管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律规范简单、法律关系单一。但在简单民事案件中,裁判者的目的并不在于尽快的给出裁判结果,而是在给出结果的同时注重调查核实,充分运用常情加以论证,为核实当事人是否“作风正派”,多途径通过信函协办、实地走访、群众调查等,尽力在细小的民事纠纷中探究客观真实。“马锡五式文书”中略带强势家长式的说教,其背后所蕴含的人文情怀,都显得尤为珍贵。
2.裁判文书说理融入常情。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注重调解,是因为当时的边区缺乏实体法律规范,很多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法律来调整,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们不得不借助风俗习惯(或者说道德)来解决纠纷,而风俗习惯对权利义务的调整并不像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必须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的认同才会发生强制力。〔9〕新时代背景下,想要得到当事人的内心认同,最主要的就是增强法律文书说理。而全面的看,增强法律文书说理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好的裁判文书说理论证,应当是建立在客观真实基础上的说理论证。如果过分的追求居中裁判,一部分案件事实无法还原,在基本事实缺失条件下的论证,必然无法得到当事人的内心信服。这就要求在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通过必要的依职权调查弥补当事人举证、质证能力的不足,尽最大可能使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另一方面,好的裁判文书说理论证,应当是融入社会常情符合良善正义的说理论证。当下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实质就是审判机关运用道德力量修复法律隔阂的有益尝试。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电梯劝烟案、医闹被反踹受伤案、幼儿分享香蕉致死案、攀摘公园果子摔伤案等,司法机关一改过往和稀泥式判决,在说理论证时大胆的运用社会常情,让公众感知到司法的温度。
结语
“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称谓,按照现在的法律观念来看,包含着一组综合性的内涵:就具体审判方式而言,有法庭审判、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以及公审大会等四种形式,边区大力倡导的是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就审判依据而言,有边区法令、群众意见、当地习惯、天理人情等,边区大力倡导的是群众意见。〔10〕笔者在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流行时期的馆藏卷宗进行实证研究时,关注到了“马锡五式文书”可执行性高的特点,这对当前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对审执协调视角下法律文书可执行性冲突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马锡五式文书”可执行性高,具有鲜明的时代因素,概因其政治性强、司法权威高、可接受度高所致。当下的司法环境下,审判工作强调其法律性、服务性,在此背景下强调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难度显然远胜当年。借助“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群众精神内核,大胆借助常识、常理、常情,提高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协同力,有效提升法律文书可执行性,如此方能更好的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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