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调研成果

人民法庭应对新时代群众司法需求的困境

——以X法院Y法庭为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09 16:30:10


 

论文摘要: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法院系统的“神经末梢”,既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承担着提供社会服务与重构法律正义秩序规则等功能,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预防化解矛盾、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受纠纷类型复杂化、审判和治理职能冲突等因素影响,人民法庭暴露出多元解纷机制适应性差、诉源减量效果不佳、与群众诉求差距大等问题。对此,从参与乡村治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角度,探索当前人民法庭转变传统模式、适应时代化需求的道路。全文共9257字。

关键词:人民法庭  司法需求  多元联动

 

主要创新观点:

以下正文:

202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基本单元,是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2021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强调,人民法庭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在乡村地区,群众对司法接受度日益增加,从原来的规避官司到目前的维权,无论是时代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还是宏观政策的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庭仅是就案办案的传统运转模式已愈发不能满足基层治理、群众生产生活的司法需求。

一、X法院Y法庭运行现状

(一)Y法庭人员配置及管辖情况

X法院现设置人民法庭四所,每所法庭现有干警六名,其中庭长一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一人、书记员一人、调解员一人、法警一人、司机一人。Y法庭辖两镇一乡,全辖区41个行政村,共8万余人,面积达152.4平方公里,焦枝铁路、焦克公路横穿东西,是晋煤外运的重要通道。

(二)Y法庭2019-2021年案件审结情况

201911日至20211231日,Y法庭新收案件1151件,审结案件1144件。2019年共收案444件,审结404件;2020年收案300件,审结341件;2021年收案407件,审结399件。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Y法庭新收案件数量有明显下降;疫情常态化后,随着法院关于网上立案、互联网庭审等线上办理案件的应用与技术支持越发完善,2021年新收案件数量再次回升,同时,考虑到X法院内速裁团队已消化部分原属Y法庭办理的一些简易、小额案件,Y法庭实质上新收案件数量是呈上升趋势。该变化趋势也表明,人民法庭就辖区内主要的案件类型未形成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或未能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致使同类纠纷不断涌现,不能在诉前借鉴已处理的类似案件对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也增加了司法诉累。

2019年至2021Y法庭共审结案件1144件,其中合民间借贷纠纷299件、离婚纠纷187件、买卖合同纠纷128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9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53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31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6件、劳务合同纠纷23件、租赁合同纠纷22件、追偿权纠纷20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Y法庭辖区内纠纷主要为合同类纠纷,此类案件数量占比居高不下与当地的经济持续发展密不可分;第二大类即婚姻家庭纠纷在案件总量中所占份额亦不容忽视,此类纠纷是社会正常运转不可避免的,当前乡村人员流动性大,夫妻长时间的异地生活易使二人间的矛盾无法及时沟通从而化解,春节前后更是此类案件的高发期。Y法庭辖区为本市的重工业区,又因煤炭资源丰富,运输行业十分繁荣,所以辖区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数量不曾下降。

2019Y法庭判决案124件、调解案172件、撤诉案101件,分别占比30.92%42.89%25.19%2020年判决案90件、调解案134件、撤诉案102件,分别占比26.39%39.30%29.91%2021年判决案99件、调解案151件、撤诉案130件,分别占比24.87%37.94%32.66%。分析以上数据可知,Y法庭三年来的判决、调解案件占比逐年下降,撤诉案件占比逐年上升。结案方式数据的逐年变化表明Y法庭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倾向于使其“握手言和”,尽量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消弭产生的怨气,避免彻底走到“决裂”的地步,为辖区内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但判决、调解案比例下降的同时,撤诉案件比例在稳定增长,此变化一部分是因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一部分是因证据不足或准备不充分申请撤诉,这也充分说明,很多案件可以在诉讼外解决,但为何最终通过法院这一平台促使纠纷化解,笔者认为一则因群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会首选诉讼途径;一则是矛盾产生之初没有合适的调解平台,多元联动机制并不完善。

(三)人民法庭传统模式无法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乡’跟‘土’相连,意为‘本乡本土’,但重心还是落在了‘土’字上。因为,土气是不流动的,所以以农为生的人以聚村而居为常态,从而‘老根不常动’,进而世代传承形成了‘熟悉’的社会,这里不需要外在的法律,大家靠礼俗习惯行事,自我调适,不需要外面强制性的干预”,费孝通教授在《乡土中国》中曾有过关于农村社会的描述。人民法庭的工作阵地在乡村,工作重心是定纷止争,工作内容也离不开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交流,因此,熟人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不仅影响着当地生活的群众,对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截至20225月,全国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共12209所,为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审判“神经末梢”职能作用,万余所法庭被设置在基层一线,为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国家治理进入新时代,无论是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乡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还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均在不断提升,地区间人口流动、跨地域经济贸易等在不断弱化熟人社会解决纠纷的功能,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及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手段不断创新是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衍生现象,“我们认为农户户主的法律意识,较之几年前对法律比较陌生不同,现正处于在一般了解向进一步了解和深入了解的阶段。” 这自然是一种可喜的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就基层群众而言,其最关注的是自身利益的维护、权利的实现,注重的是维权的目的和最终结果,但人民法庭如何应对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需求问题上,如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使其不因自身不合法诉求未得到支持而指责法院不公方面,并无太多建,。面对这一变化,作为处在司法为民“前沿阵地”,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人民法庭,在承受数量急剧增加的基层矛盾纠纷,纠纷类型复杂化等问题的同时,也亟需找到应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角度,探索当前人民法庭转变传统模式、适应时代化需求的道路。

二、问题透视:人民法庭应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所面临的困境

(一)法庭职能“同质化”严重,内部驱动力不足

人民法庭自成立以来历经几大司法改革,虽然发生了职能定位规范化、总体数量精简化、空间布局合理化等功能结构变化,但法庭的中心任务始终围绕着“审判、执行案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进行指导以及其他工作”展开,但随着当前人民法庭案多人少、人案矛盾不断加大,起其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加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庭并不隶属于同一上级部门管理,故现今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逐渐流于形式。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长期以来施行的是与院内其他庭室相同的管理方式,与法院内的其他庭室相比,人民法庭除了承担案件的审理工作,还要承担诉前调解、诉前鉴定、立案、保全、送达等工作,加上不定期进行的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活动、对接人民调解平台并指导等,其承担了更多的工作职能与社会责任。但实质上法庭的工作重心仍是案件的审理,与其他业务部门工作核心一致,法庭独特的职能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与实现,此种“同质化”现象是普遍存在于各地法院、人民法庭的。

上级法院和其他党委部门有关法院的各项考核指标,往往都是围绕着审判、执行绩效展开,并没有专门的针对人民法庭确立的相应考核标准。因此,在以人民法庭收结案件数量、审判质效、服判息诉等主要考核指标的压力下,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始终围绕所属法院的各项工作指标、考核标准开展,仅能做到就案办案,无力从事深入群众走访、巡回办案、指导调解等工作,陷入“受理案件、坐堂办案、关门办案”的泥淖之中。人民法庭的作用局限于诉讼解决纠纷,强调审判职能、强化硬件建设,就群众司法需求的变化、辖区凸显的矛盾等不能做到及时察觉并作出对应的行动或协调对应。现阶段,人民法庭的运行不能体现出其应有的相对独立的特点,“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和解放。

(二)法庭压力愈加繁重,为民服务效用递减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不断提升,遇到纠纷找法院几乎已成矛盾解决的常态,这也使得人民法庭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225月,全国人民法庭12210所,法官19262人,法官助理8859人,书记员10496人,多数法庭配置的法官不足二人,平均每位法官配置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一人。Y法庭自20221月1日至20225月,受理案件203件,已结183件,月均结案36.6件。基于当前一站式立案、方便群众等要求,Y法庭每受理一个案件,从诉前调解、立案、保全、送达应诉手续等每一个环节均要全程参与操作,因法庭人员配置有限,案件数量增加,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人均身兼数职,法庭法警不时被抽调到法院参与刑事提人、刑事开庭等。再加上案件审理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数据等材料的报送,各类紧急案例、调研等的撰写及其他事务性工作,也要消耗庭内工作人员的相当一部分精力,这也使得人民法庭被困于执法办案与审判执行质效的各种考核,没有余力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其应有的提供司法服务等职能,无形中拉开了人民群众与人民法庭的距离,偏离了人民法庭设置之初的初衷。

(三)新矛盾、新纠纷层出不穷,干警专业水平提升空间大

经济的发展、通讯的便利、技术的迭代更新,交通的迅捷、时代的快速发展,乡村矛盾纠纷整体上呈多元特征,新矛盾、新纠纷、新案件不断涌现,案件类型多样化,但是乡村地区的乡土性也未随着发展完全消失,许多案件的利益诉求仍具有乡土性。有些案件不完全适合使用司法手段进行确认和保护,审理这些案件,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对法官水平要求较高,需具有高超的审判水平。但现今人民法庭案多、事多、人员配置少的矛盾突出,加之法庭干警学习培训的机会较少,很大程度制约了法庭队伍素质能力的提升。其次,法庭配置的调解员多为外部招聘,多数未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在日常工作中,只能依靠其朴素的价值观或生活经验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普通的离婚、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时,因此类案件多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标的额相对较低,加上当事人之间也相互熟识,调解人员调解尚有余力,一旦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或触及调解员的生活知识盲区,其面对案件的调解常感无从下手,应对当事人的咨询或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回复,不仅对案件的解决不能起到正面促进作用,更会降低当事人对法庭权威的信。法庭干警的培训机会尚且缺乏,调解人员的学习、培训机会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无论是法庭干警、调解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都是必要不可缺少的,希望能够重视人民法庭的专项培训,提供此类学习机会。

(四)多元解纷平台联动性差,化纷止争效能低

“基层社会纠纷已呈现出多样化、复杂性、公共性、群体性和疑难性等特点,单一治理方式难以满足纠纷解决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代表所有的矛盾纠纷只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天下无讼才应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乡规民约产生于乡村社会之中,在村民日常生活逻辑中形成、生长,具有内生性,是不同于国家法律的社会规范,在乡村治理中有其对立发挥作用的空间。”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的途径除了法院,还有几千年来逐步形成的,当地群众均认可的乡规民约、乡土人情、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这也表明人民法庭在审理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时,不必要将判决作为回应群众诉求的唯一方式,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适时采用综合治理的手段。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多次推广适用,这也是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参与社会治理中应广泛运用的方式,通过与社会治理的其他主体协调配合,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在产生之初,尽量降低当事人为矛盾纠纷解决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等成本。让基层的多元解纷机制真正的活跃适用起来,为普通民事案件提供权威的调解平台,成为群众表达诉求的首要选择,让其成为化纷止争的前置过滤平台,既避免诉讼成为唯一的诉求方式,也可使简单的矛盾纠纷得到快速化解,更能很大程度减轻人民法庭的案件压力。

然而,我国现行的对人民法庭治理职能等相关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均未对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对接群众进行法律服务等方式或途径进行规定,人民法庭如何与其他主体进行联动、相互配合也无任何具备操作性的纲领性文件为其提供制度支撑。在各地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地方探索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工作方法,但是缺少理论支持与规则指导,不能进行有效的推广。当前,乡镇的调解平台与调解力量较为分散,各部门、组织之间信息沟通很少,未能发挥出乡村调解的优势与全部能量,致使大量因“小”矛盾引起的大纠纷,造成许多本可以在基层平息的纠纷大量涌入人民法庭,使得人民法庭在处理纠纷时,错过了调解、平息当事人纠纷的最佳时期,此阶段的当事人大多是为“出气”,解决纠纷不再是双方间的主要目标,此类纠纷若处理不当,极易形成上诉、上访等较为极端的案件。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早解决和预防风险机制的及时构建,只有改变各调解、解纷平台、法院“各自为战”的局面,形成阶梯式的纠化纷止争体系,才能最大程度筛选案件,将简单的矛盾在调解平台即化解,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

(五)普法工作因循守旧, 普法效果微乎其微

在普法职能方面,人民法庭应将普法、释法贯穿案件调解、审理的始终。实际上,该职能现阶段主要通过案件审理的方式、审理的结果潜移默化的实现,有时受困于人员、法律水平、时间等的限制并未做到应释尽释,应普尽普。当前法治改革发展中普法宣传的普遍化和国家法律向下渗透,使得村民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传统习俗等社会共识在与个人利益的碰撞中不得不做出让步,但村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并没有带动乡村社会共识的周延,相反,个人权利意识使国家法律在乡村变得模糊化,村民只是模糊认识到其应当有一定权利,并不会去主动探究正当化标准是什么。这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并未起到十分正向的推动作用。在普法宣传上,多数法院、人民法庭流于形式,接到上级布置的任务,就匆忙安排人员、利用周六、周日到街上发放印制好的宣传单,但此举并不能有效的进行普法宣传,枯燥、单薄、碎片式的宣传单也不能满足群众对司法的真实需求。

三、路径探索:转变传统运行模式,打造新时代人民法庭

(一)打破“同质化”,打造专业化

根据各人民法庭辖区特色,地理位置、当地资源等,有针对性的成立专门审理与辖区内群众、企业关系最密切、类型纠纷最集中的审判团队,如此一来,既能减少当事人的交通之苦,也能促使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集中化,提高审判质效、缩短审理期限,尽可能使当事人、企业从诉讼中跳脱出来,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另外,必须明确人民法庭、院内业务庭室、辅助团队等的权责清单,给予人民法庭庭长足够的权利、指挥空间,同时基于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法庭庭长应对本庭工作负起全面监督、协调、、指导、把关的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人民法庭与辅助团队的职责界限,将财产保全、送达、鉴定、管辖权异议等适合集中办理的辅助性事项从法庭的工作事务中剥离,交由各相应的辅助团队进行专业化办理,既能方便群众诉讼,又提升辅助事务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使人民法庭得以专心研判案件,调解群众纠纷,不被过多琐碎事务困住手脚。如此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清单,合理设置审判团队,既可让合适的法官办理适合的案件,强化人民法庭固有的本职工作,又能够均衡工作量,减少与审判关系不大的工作,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司法审判中来。有别于院内业务庭室的专业化审判,也可使人民法庭从“同质化”中跳脱出来,充分调动积极性,有精力、有余力全面发挥法庭应尽的职能,为群众、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更专业的释法服务。特色人民法庭、专业化审判团队的打造,不仅能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努力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也能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审判与实务相结合,注重干警综合素质培养

随着制度改革及形势要求,当前对法官的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但距就会期望与公众需求而言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应加强基层法院机关与法庭间的干警交流任职制度,在对人民法庭硬件优化的基础上,更应该重视人民法庭干警的专业水平、综合服务素质等的培训与考核,如为法庭干警创造培训机会、参加学术讲座培训,或邀请学术素养高、基层矛盾纠纷处理经验丰富的法官、相关行业人员进行交流,授课;定期组织法庭干警到周边县市或全国示范性法庭学习调研,提高其理论视野与办案技能。另外,考虑到人民法庭的设置初衷、功能特殊性,法庭干警除专业素养应符合要求外,更要考虑到乡村发展过程中,道德的社会规范性在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这种道德观念作为一种持久的法律意识,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准则,因此法官及干警不能放松对自身的要求,要有持续学习的能力,通过生活、工作等不断积累、丰富生活生产常识、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重视并善加适用,从而推动法治与民俗、乡土文化的有机融合,提升群众的法律认识、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道德观。

(三)加强多元司法协作,提升化纷止争效能

“熟人社会”形态普遍存在于我国乡村地区,调整基层社会关系的不仅有国家法律,还存在大量的乡规民约、乡土人情、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因此国家法律贯彻到乡村社会的过程中难免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在基层社会的特定环境下,尽管村委、宗族的话语权、调解能力不断被弱化,但乡规民约仍比法律更具人文气息与规范作用,人民法庭需要因势利导,综合考量、把握,适时引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组织、律师群体、妇联等各类调解主体参与其中,以最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更高的效率化解矛盾纠纷,缓和双方当事人尖锐的矛盾冲突,将截然对立、互不相容的态势转化为相互理解、沟通协商的状态,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人民法庭要加强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具备调解功能机构的业务指导,主要包括相关的法理依据、法条支援、权利说明等原则性问题,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时,遵循“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原则,加大指导力度,通过个案指导、定期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帮助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力量、提高解纷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并规范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联系和沟通,加深与基层调解力量的工作,构建多元共治模式,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强调普法内容实用性

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状下,要想彻底改变普法宣传工作片面追求次数、机械完成任务、忽视普法实效的状态,就必须细化自身的工作,如选取婚姻家庭类、相邻纠纷类、及民间借贷等与辖区居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此案件类型为依托,进行庭审直播或巡回审判,邀请辖区群众、人民调解员、村委工作人员等旁听,使案件影响不局限于法庭之内,而是通过口耳相传使辖区群众知悉此类案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适用于日常生活,从而减少、避免类似矛盾纠纷的发生,也能为调解人员的处理类似的矛盾提供经验;挑选在当地有普遍性、对辖区群众和谐稳定生产生活影响较大,或是当地企业具有共性纠纷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不仅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当事人时间和成本,也便于对群众、企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也可以与当地政府、各村委结合,选取辖区内、各村矛盾纠纷多发类型的典型案件,印发宣传手册,依托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普法宣传;建立人民法庭公众号,引导辖区群众关注,加入辖区内各村村群,定期在群内发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等。人民法庭应多渠道、多方面的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普法宣传,而非简单粗暴的发放传单。

(五)以案释法贯穿始终,法治教育潜移默化

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辖区内人民群众的集中矛盾点,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全过程中,不间断的为当事人间纠纷的彻底解决提供法律方面的“策略引导”,将普法、释法贯穿案件始终。对于调解不成、最终判决的案件,坚持做到判后答疑、案件回访,通过不定期的案件回访机制,追踪了解矛盾的化解情况,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情绪疏导、生活救助等,既要注重个案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突破个案放大案件处理效果,形成溢出效应,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对于判决案件,应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实现法理情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裁判可接受度。更要加强判后答疑、判后释法工作,尽量做到服判息诉,免去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结语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肩负着为乡村振兴助力护航的职责使命,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正义的窗口,在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方面的要求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民法庭应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拓宽职能范围,不断调试和优化自身职能,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积极发挥司法纽带作用,从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出发,在新时代奋力书写法治中国建设的全新答卷。

责任编辑:时宜晨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