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大娘原配偶去世多年,为安度晚年、减轻儿女负担,经人介绍与现老伴儿再婚。但同住的儿子儿媳百般干扰,导致二老无法正常居住生活。无奈之下,荆大娘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分割家庭共有房屋的一层归其所有,并居住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逐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经武陟县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屋一层归荆大娘所有,并有权居住使用。儿子儿媳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
焦作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该案中,荆大娘作为房屋共有人,年事已高,且与二被告系家庭关系,另根据案涉房屋一层与二层、三层室内并不互通的建筑设计结构,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各自独立居住使用,原判确认一层房屋归荆大娘所有并有权居住使用,合法合理,也符合尊老孝亲、实现老有所居的中华传统美德,该院予以核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案涉房屋一层归荆大娘所有并有权居住使用。
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老人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因其再婚受到限制以至剥夺,人身也不得受到歧视。但在现实生活中,老人尤其是老年妇女再婚或再婚后的住房及生活往往更容易受到各方干扰。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保障老人的住房等财产权利,使他们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既合法合理,更有助于传承尊老孝亲的中华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