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财产查控、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衔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条 全市法院的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统一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市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时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 执行案件财产查控、司法评估、网络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第一章 财产查控工作流程
第五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需要查询财产的,执行人员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启动网络查询。
第六条 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应当在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查控措施
第七条 当事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执行人员应在10日内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查询。
第八条 对于查到的财产,能够进行线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控制的,应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进行线下(传统)查控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需异地控制的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查控。
第九条 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合议庭提出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部门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移送手续,填写《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司法技术部门。
第二章 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司法技术部门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对移送手续及案件材料。审查决定评估、拍卖的案件,由收案人在案件移送表上签名,加盖部门印章。《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由司法技术部门和执行部门各留一份。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司法技术部门自收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并送达风险告知书。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司法技术部门应通知本院执行部门派人到场监督,全程留痕。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部门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书,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自收到评估机构收费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相关费用。并告知当事人不按期预缴费用,案件将退回执行部门,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外委托工作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将需补充的材料清单报送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自收到需补充材料清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执行部门。执行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应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评估机构。需要协助评估及勘验现场的,由司法技术部门提前通知执行部门协助评估及提供勘验现场条件。对逾期不能补充材料或缺乏评估条件的,司法技术部门将终止本次委托,并办理相关退案手续。
第十六条 对外委托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评估及需中止委托的,执行部门应书面通知司法技术部门。终止评估的案件,评估机构已产生的工作费用由当事人缴纳。
第十七条 执行案件应在评估机构勘验现场收费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 拍卖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移送执行部门后,执行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起拍价并函告司法技术部门。
第十九条 司法技术部门接受移送拍卖案件后, 实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案件,应当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告。
第二十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技术部门可以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法院垫付或从拍卖成交款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在视频图片、视频解说词及拍品情况介绍中,适当隐去拍品及权证相关权利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拍品流拍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下一次拍卖。流拍后因当事人执行和解等原因撤销拍卖的,应在拍品页面相应位置明示。对流拍财产的处理,由执行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程序完结后,司法技术部门应填写结案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 拍卖程序终结后,对拍卖财产的移交、过户或处置,由执行部门依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作流程管理规定》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